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_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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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了搞好文明接待室规范化“窗口”,使控申举报工作更加廉洁、高效,让人民满意、领导放心,符合“三个代表”要求。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范围:凡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均为首办责任制案件。
三、受理首办责任案件后,从本院控申负责人到检察长逐级批示后确定首办责任人。
四、首办责任人对来信来访要及时弄清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及时登记受理,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批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压案不办。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指明诉讼渠道、做好法律咨询,必要时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对集体访、告急访要认真办理、耐心疏导,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激化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避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坚持做好协助检察长接待日工作,认真、及时办理检察长批办件、交办件以及上级领导交办件,做到件件有处理、事事有反馈。
五、首办责任人对举报件的处理。对举报线索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首办责任人及举报中心负责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提交协调小组统一分流,不得擅自处理和积压线索。对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应按规定及时查办,及时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结果。举报中心对署名举报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如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按举报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六、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严格按照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办理,对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复查,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办理刑事申诉必须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规定期限结案,防止出现违反程序办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久拖不决等情况。对原判决、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应坚决依法提请抗诉或予以纠正。对涉及违法查封、冻结、追缴财产的申诉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办理。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必须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把息诉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做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办理重大、疑难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审查等多种形式,增加工作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
七、办理首次刑事赔偿案件工作。对刑事赔偿申请应当依法受理,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认真审查处理,对需要确认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审查,及时办理;应当确认的,不得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拒不确认,或上级交办才予以确认;已经依法确认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依法办理,作出是否赔偿决定。依法应以予赔偿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赔偿。不得出现刑事赔偿案件该立案不立案,该赔偿不赔偿或拖着不赔等情况。
八、建立以本院领导以及控申负责人为主的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协调本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应当将首办责任制作为目标管理、“五好科室”、考核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文明接待室评比的重要依据。
九、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分别予以立功、嘉奖、或表扬:
(一)属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没有到上级院上
访的老户或集体访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线索查办无积压,对署名举报百分之百答复;
(三)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百分之百立案,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被上级院纠正的;
(四)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依法受理、确认,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被复议机关纠正和法院决定赔偿情况的;
(五)办理的控告、举报案件群众满意,及时息诉,没有重复上访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善后落实和执行工作到位,无遗留问题;
(六)交办案件全部按期办结,案件办理质量高,受到上级检察院表扬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取消评比“文明接待室”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发生重大问题,被党委或上级院通报批评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院案件复查决定、复议决定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错案的;
(四)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