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场)联营合同_协作型联营合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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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兄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湘潭门店

合作

合同

DXD(内场)合同编号:B2014日期2014 年月日号

甲方资料:

公司名称:湖南大兄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商贸区公司邮编:公司电话:乙方资料:联营商类型:(生产商/代理商/批发商/贸易商)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公司邮编:开 户 行:公司帐号:业务代表:业务电话:公司电话:公司邮箱:合同类型:■ 新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位置面积

甲方以 店楼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附卖场确定陈列位置的平面图)用作与乙方合作经

营商品专区,主要品牌为:。

甲方基于统一管理、经营或实际需要,可变动乙方所设商品专营区域位置、增减其经营面积或其他改变,但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二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从月 月次提前或顺延。

2.合作期内,乙方若欲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约,乙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撤柜。

3.合同期满前,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约)。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确认续约的,乙方自合同终止日起超出3日仍不撤柜,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货物、柜台和设施,乙方承诺无需甲方任何补偿。

4.届满,乙方无违约情形发生,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结算方式

1.场内联营专柜结算付款期:付款日期按甲方的结算制度执行

1)□ 七天结 ■半月结天 □ 月结天 □ 固定租金 元/平方米/月

2)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满时,若乙方应付款项仍未支付完毕,则结算期限顺延至乙方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结算货款。

2.乙方委托甲方采取集中收银方式,每次结算由甲方向乙方出示电脑打印的销售总额,乙方结算凭据为:

□ 增值税票结算,税率为。□ 收据结算。所有场内场外联营及租赁专柜的乙方均不得私自收银,不得场外交易,否则,一经查实,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交易金额20倍(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甲方可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在经营中乙方不得对外使用甲方名称,乙方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场内设施、场地、商品向任何一方抵押、担保、转借,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甲方的经济、名誉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乙方在场内的联营商品经营按照销售额进行扣点:

正常销售的扣点、特价销售的%扣点、劲爆价销售的;

其他:(1);

(2);

(3);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内卖场进行联营合作,保底销售额为:;若乙方销售额达不到保底额,甲方有权按保底额从销售额中直接扣除应得利润;销售额不足抵扣甲方应得利润时,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内扣除差额部分,若差额部分仍不足抵扣,甲方保留追索权;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连续叁个月达不到保底额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撤柜事宜,乙方于撤柜手续全部完成30天后办理结算。

5.乙方同意预交甲方如下费用:

(1)商品进场,新签合约费:元;

(2)商品进场条码费:元/个;合计约:元;

(3)陈列场地占有费:元(附陈列协议)

(4)商品质量保证金元;

(5)节庆促销,春节元,五一元,国庆元,元旦元

端午元,中秋元,店庆(开业)元。

(6)其他:;

6.水电费:(水电使用较大的):■ 按表实收□ 每月/店(每月底现金交付甲方)

7.由乙方支付甲方促销员管理费:元/人/月/店 ;促销员服装费:/套;

其他费用:;

第四条进场宣传费、公共建设费、履约保证金、节店庆促销广告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进场宣传费元,公共建设费元/店和履约保证金元。乙方清场后若无其他抵扣事宜(违约行为除外),甲方将在乙方清场十五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合同生效后,若未按甲方指定日期(入场)营业,每拖延壹日,相应扣除保证金的10%,超出一周,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需按照甲方营业时间正常营业,如有一天没有按正常营业时间营业,扣除保证金的20%,连续三天不正常营业,甲方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合同,甲方从第四日起收回专柜使用权,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终止,公共建设、进场宣传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条商品营销、促销广告活动

1.乙方应自觉配合甲方整体营销活动及整体促销措施。

2.乙方独立经营的营销活动及促销措施,必须报经甲方营销部门审批,在不影响甲方总体形象、管理及财务结算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3.乙方自做广告,必须通过甲方审核广告内容和发布媒体,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乙方独立广告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

4.乙方不得在合作经营场地内私自制造和挂贴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如确需要,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在规划的范围内统一布置安排后,方可布置销售场地广告及展示物品。

5.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内部及外墙广告位,有偿使用。乙方无权将甲方的广告位转让或变相转让。

6.节店庆促销广告:

元旦:元春节:元五一:元端午:元中秋:元

国庆:元店庆:开业花篮/条幅:元合同续签费:元

凡节庆当月乙方在甲方门店有商品进/销/存发生,乙方均同意向甲方支付该月全部节店庆促销广告,事前未约定以甲方实际发生额与乙方结算。(双方协商确定)

7.乙方必需每个星期定出

第六条资产设备

合作经营项目所需的设备和陈列器材.甲乙双方经协商拟定以下列方式承担

□乙方自理□ 甲方统一购置.乙方支付资产折旧费/月(或元/年)

第七条商品管理

1.乙方所有经营单品品项、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均由甲方控管,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经营商品应一律经甲方审核,并采用甲方认可之标价签后方可陈列销售,其商品不得任意变更,所增加

营业项目或商品需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3.乙方应确保经营的商品零售价格不高于本地区内周边竞争对手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应按差额的5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无条件调低售价。

4.乙方如经营不同类别商品且提成率不同时,不得将高提成率商品混入低提成率商品销售,一经发现,除按该商品销售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

5.若乙方经营商品品种不齐(同类商场有而甲方商场无/断码),经甲方书面要求而未在限期内补货的,乙方需按前一个月销售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

6.顾客要求修理、退换货或提出赔偿时,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处理意见,甲乙双方共同搞好经营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维护乙方经营商品、品牌的信誉和甲乙双方的信誉。如乙方经营伪劣假冒商品,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应按商品零售价总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八条员工管理

合作经营项目的员工无论乙方委托还是甲方代为委派,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劳动者的权益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保证员工的合法权利。若由此产生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含以甲方名义承担的);乙方人员,应向甲方人事部门办理入场手续,并服从甲方的安全与质量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综合管理

1.为提高商场经营效益,甲方会根据不同时令、季节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主动参与合作,不得推诿;乙方自行举办的促销活动由乙方自行负责,但活动方案需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2.乙方应具备经营项目的资质并持有相关证照。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对场地和物件进行销售、整改、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使用过程中乙方对商场设施造成的损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将物件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状态和要求照价赔偿。

3.乙方不得在公共场合有影响商场营业和违犯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更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赌博、打架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按照商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具体事件,同时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利。合作期间,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营商品的保管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应的保险、责任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间,凡因经营合作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物价卡、POP纸、员工制服和购物袋、购物小票等。其中,物价卡、POP纸、制服等按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购物袋、购物小票等由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代扣,具体以甲方实际结算为准。或者:。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投资的设施、设备,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5日内自行撤离甲方场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无需任何补偿。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投入的装修,甲方均不作补偿。

7.凡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或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预交费用款项首先抵偿甲方的损失,甲方保留对损失部分的追偿权利。

第十条其他约定

1.行贿:甲方发现乙方以任何形式的贿赂给予甲方员工,以企图获取订单、更有利的价格、最佳的陈列位置或更短的付款期等条件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与其的商业合作关系,并将乙方所有未结货款视作违约金予以扣除,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索贿:如有任何甲方员工以不正当方式要求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贿赂,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及相关证据给予甲方,甲方必将依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同时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

3.非合同约定费用:本合同的签署以甲乙双方的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为原则,甲乙双方之间出现的非合同约定的来往、费用等,不能影响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履行;任何一方以非合同约定费用或款项的支出主张其合同的任何权利均为无效,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约定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乙方交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第十三条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删改、补充或变更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增加、变更部分以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未同时装订的,双方已实际履行的,等同于附件生效):

1、乙方证照:《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代理证》、《商标注册

证》、《质量检测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品牌经销证明书》

2、《商品确认表》、《专柜结算须知》、《专柜违规送货赔偿规定》等。

甲方:湖南大兄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甲方):盖章(乙方):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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