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形成性考核册_民族理论与政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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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作业1 题目:
1、联系我国社会实际阐述学习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意义。
2、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特征的理论和斯大林的理论有何相同与不同。
3、民族同化、民族组合和民族融合有什么区别。
4、怎样识别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民族关系?当前我国民族关系主要有何特点。个人的讨论提纲。
1、什么是民族同化?所谓民族同化,是指一个民族(或民族中的一部分)接受另一个民族的特征,逐渐丧失本民族的特征,最后变成另一个民族的现象。这个变化过程,如果是用暴力或特权等强制手段实现的,叫强制同化。相反,如果这个变化过程是在自然的情况下实现的,叫自然同化。自然同化是发展中的进步现象,而强制同化是建立在被同化民族的痛苦的基础上的,是违背被同化民族意愿的,是民族压迫的一种表现。
2、民族同化的特点是什么?
(1)民族同化是一个过程。民族同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2)民族同化中人为和自然因素并存。强迫同化是认为因素造成的;自然同化是在一定条件下自然发生的现象,是自然的社会历史过程。
(3)民族自然同化是一种向较高经济和文明程度接近的形式。自然同化中的同化主体一定比被同化民族的发展程度高,其中经济力量、文化水平起决定性的作用。(4)民族同化首先涉及显露于外的民族特征,如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5)民族同化是民族过程的局部现象。
3、什么是民族组合?民族组合是不同或有共性的两个或以上的民族组成的一个形式上的共同体,而民族融合就像中华56个民族共同融合的一个以中华民族为广义的大家庭„
4、什么是民族融合?民族融合是两个民族文化及血统等的相互交流,不是某一个民族变成另一个民族,就像北京大学和北京医科大学的合并,各自还保持自己独特的性质。民族同化是法西斯行为,是一个民族兼并另一个民族,使另一个民族完全丧失自己的民族特性
5、民族融合的特点是什么?
(1)融合的向心性 综观近万年的中华民族发展史,其融合的腹地是黄河、长江的中下游,其融合的核心是华夏族,继而是汉族。
2.内容的深刻性华夏族最先是由黄河中下游以种稷等旱田作物为主的部落及部落联盟与长江中下游以种稻为主的部落及部落联盟融合而成的。华夏族的主要生产方式是农业。华夏族的西北部、北部是对立的戎、狄等游牧部落及部落联盟。农业生产方式是较游牧生产方式稳定和先进的。因此,华夏族战胜并融合戎、狄,并不奇怪。华夏族的西南部和南部,虽然也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部落(称为蛮、夷),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那里生产力水平也较低下,因而最终也被生产力水平相对发达的华夏族所战胜,并融合为华夏族的一部分。
3.历史的连续性 中华民族的融合经历了上万年的历史。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也有4000年以上。在这么长的历史时期中,中华民族虽然在发展中也屡遭挫折,但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强大的。
4.方式的交互性 中华民族的融合,是以汉化为主,但绝不是单纯的汉化,而是交互融合。正是这一点成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来源之一
2、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
民族同化、民族组合和民族融合有什么区别? 民族同化和民族组合的区别:
(1)民族同化是甲变成乙或乙变成甲,或者是甲乙的某一部分向对方的转化。但是,民族组合是甲、乙等民族或其一部分,组合成非甲非乙的新的民族共同体。我国少数民族发展中的异源同流就属于这种情况。(2)民族组合中也许会以某一民族的特征为主要部分,再吸收其他民族的特征部分的内容,它毕竟与一民族完全同类化于其他民族的现象是有所区别的。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的区别:
它们在发生的时间、发生的范围、发生的结果上不同,实现的途径上也有所不同。
(1)民族同化在民族的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它是个别民族的单方面的变化,结果只是个别民族的消失,民族数量的相对减少,而民族现象依然存在。民族融合是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后实现的,是全世界一切民族的变化,其结果是人类的民族差别、民族界限的消失。民族作为客观实体自然消失,出现新的人类统一体。(2)民族强迫同化是凭借暴力和特权进行的。民族融合不是凭借暴力特权的认人为结果,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自然力量的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3)历史上出现过的所谓“民族融合”,实际上是民族同化。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作业2 题目:
1、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有何特点?
2、如何理解民族平等是权力、义务的统一?
3、如何理解国家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设立了多项专项资金和进行若干的政策倾斜;在计划生育方面适当放宽要求;对少数民族中人民代表的选举在名额上给予特别安排;对少数民族考生在招生时适当降分录取等线管政策?
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集中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具体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这是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
一、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相交织。民族问题涉及到民族发展与民族关系的协调。民族发展是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民族关系协调包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关系的协调。民族发展和民族关系的属性,决定了民族问题往往是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阶段我国各民族间的发展差距问题,尤其是东部地区与西部民族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这是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上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相交织的最突出的表现,也是现阶段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最重要的任务。在国家整体发展中,逐步解决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相交织。民族的存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与民族存在相伴相生的民族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现阶段我国某些地区存在的民族分裂活动问题,这是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最突出的表现。我国某些民族地区的地界、山林、草场纠纷,其中有些也是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历史上曾有过的纠纷和冲突,如因为所属行政区域变动、历史上区划界限和资源权属不明确等引起的问题未能很好得到解决,从而引起了现实的矛盾与纠纷。另外,影响我国民族的许多思想观念,如民族偏见、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等等,也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所谓的“西藏独立”问题、“东突厥斯坦”问题,都与20世纪初帝国主义策划、煽动和制造的分裂中国的活动有关联。这些都会影响我国的民族关系。
三、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相交织。在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里,宗教问题有时会与民族问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虽然民族与宗教分属不同的范畴,但民族与宗教之间密切而特殊的关系,决定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相互交织。例如,现阶段我国民族地区在民族文化领域(包括民族风俗和民族宗教信仰)发生的民族问题就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民族宗教信仰差异会成为民族之间差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领域产生的问题会间接导致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交织。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交织,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表现出的一个特点,而且也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的现象。
四、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相交织。一个国家的民族问题,本属该国内部事务,属于国内问题。但是,种种原因的存在决定了它与国际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同一民族跨境而居是国内民族问题与国际民族问题交织的原因之一。我国有30多个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这些民族与相邻国家的同一民族在血缘、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这些民族相关的国内民族问题会引起相邻国家的关注和反映,由此还可能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民族分裂分子与国外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题作为“分化”、“西化”中国的突破口,这是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交织的突出表现。另外,西方某些大国打着人权的幌子,企图干预中国的民族问题,甚至企图把我国国内的民族问题国际化,图谋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这也会促使国内民族问题与国际问题相交织。总之,民族问题既表现在民族发展方面,又表现在民族关系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集中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实现全国各地方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对于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国民经济的振兴和发展,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达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作业3 依据以下材料分析民族地区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材料(略)
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了解民族地区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我国,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就没有全国的发展,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全国实现了现代化,没有个民族的共同振兴就谈不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世纪之交,党中央在“两个大局”战略构想的基础上,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是关系全国发展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稳定,关系中华民族复兴的宏伟战略任务。西部地区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西部大开发,就是实施民族地区大开发;实现西部大发展,就是实现民族地区大发展。西部大开发明确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作为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处理好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的全局中来解决,解决好民族问题又有利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各族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我们党长期形成的关于X族问题、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必须始终坚持和全面贯彻,并结合新的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要始终坚持和贯彻以下重要指导原则:其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我国多民族的国情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着眼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其二,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其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制定并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其四,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其五,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在民族工作中,坚持“两个共同”的主题,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体现了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核心,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一基本要求,体现了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工作上的具体应用和生动体现。在当代中国,抓住了这一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X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两个共同”主题的实践要求,就是民族工作必须是发展和团结两手抓。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团结是硬任务,是第一职责。民族工作首先是做好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工作。只有抓好了团结,使民族关系融洽和谐、社会稳定有序,才能服务好发展这项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当前民族地区发展相对滞后仍然是民族问题的集中表现,是实现平等、团结、进步的最大障碍。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当代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是解决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民族工作要通过推动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民族团结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作业4 题目:
1、如何正确理解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2、为什么我们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怎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如何理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挫败其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坚持独立自主办教还必须要警惕和反对外来势力的渗透。要知道世界并不太平,国外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它们必然要利用各渠道,包括宗教的渠道对我实行渗透和干涉。这种渗透和反渗透,干涉和反干涉的斗争必将是复杂的、长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