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中小学校支出票据审核暂行办法_学校支出票据审核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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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中小学校支出票据审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责,实现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全县范围内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中小学校(含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和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在安排各项支出时,要坚持“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第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资金的权属和资金审批办法不变,各报账学校校长仍是本

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经费支出内控稽核管理制度,执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财务支出票据审批人,实行一支笔审批。确定一名副校长(规模较小的小学、初中可以为总务主任)分管财务工作,为财务支出审核人,负责审核本单位支出票据。同一支出单据要有财务审批人、审核人签名,同时还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财务审批人、审核人变动必须报送正式文件。第五条 单位审批人、审核人要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掌握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和单位预算安排情况。单位报账员必须有相应的工作经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内部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掌握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对本单位的支出票据进行整理、分类,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

告。

第六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设立支出审核会计岗位,负责中小学校支出票据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票据审核专用章方可办理入账手续。审核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合法性审核,审核票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反单位的预算计划;

二、真实性审核,审核该票据是否反映了经济业务的本来面

目,有无伪造、虚开现象;

三、正确性、完整性审核,包括原始凭证要素齐全;项目填写清楚;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相符;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物品验收人签名、财务审批人签名等手续齐全。具

体办法是:

1、水费、电费、电话费、邮寄、传真、网络、通讯费、缴税等支出必须为供水、电力、电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专用发票。

2、日常办公用品、书籍、资料、器材等购买支出必须为供货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商业零售业销货发票。500元以上的要附货物明细清单。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同时要进行资产登

记,明确资产经管人。

3、交通费、印刷费必须是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业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或多笔要附清单。租车费不得以车辆加油票报销。

4、单位租赁房屋或其它资产支出须经会议研究,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用必须符合有关合同条款规定,支

出发票必须合法有效。

5、差旅费支出必须填写真实、完整、有效的差旅费报销单,填制的单据张数与所附单据张数一致,原始单据金额与申请报销

金额一致。

6、会议费支出要附有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簿,支出票据为承办会议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报销发票,大型会议须提前申请备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7、招待费支出严格执行相关支出标准和额度,坚持实名登记。报销凭据是餐饮业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并做到发票、菜单、派单三单合一。学校小额工作餐原则上要有规范发票。

8、培训费支出要附相关培训文件、通知、邀请函等,报销凭据是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或其他相关票据,票据中填写的培训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项目要齐全,与培训有关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等均应列入培训费,学校培训经费必须达到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以上。

9、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设备及图书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商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数额较小的要办理备案手续,支出时要出具供货单位提供的销货发票,并附政府采购单或备案表,一般应委托银行付款。

10、工程建设和大型维修费支出要编制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超过招标限额的要公开招投标。5万元以上的工程要出具有效的造价审核报告,小型维修或其它基本建设要附工程预、决算清单,报销凭据是工程建设方面的税务发票,实行委托银行付款,其收款单位应是工程施工企业。

11、校内聘用人员或临时工工资要以工资表发放,不可白条

领取。

12、所有的支出票据原则上都要填写支出报销封面,由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证明人在相应的位置签字。不得在原始支出封面上签字,以免造成支出票据模糊不清。第七条 审核中对报销手续不完整、附件不齐的票据作退回处理,待补齐手续后再报销;对不按规定科目列支的项目立即进行调整;对超预算指标的项目和不符合法规、不真实的票据不予

列支。

第八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县局分管负责领导,并按《舒城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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