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_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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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苏大科技〔2016〕25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业经学校2016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五)二级学院(部)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3.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费用。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5.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费预算的过程中,若因论证阶段费用测算不准确、工作任务细节调整,或者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额度调整的,应当在适当的阶段详细地测算各项费用满足研究任务的需要,制订完整的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算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变化原因。

第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子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第十一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及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一条中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

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负责人与其签订科研劳务协议,约定劳务费标准;项目聘用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财务助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禁止列支的支出。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理和处罚机制。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需在2个月之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的使用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结余经费具体使用方法: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编制预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后建立结余经费卡。

第二十九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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