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能源公司大气排放管理规定_公司能源管理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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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能源公司大气排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质排放的控制管理,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绩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各种废气、烟尘、粉尘排放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 无组织排放:指没有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的烟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第四条 大气污染物:指在生活或生产的过程、设备、场所等向大气中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包括废气、烟尘、粉尘、有刺激性气味物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年度气体污染物监测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负责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各部门大气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质检中心负责根据阜康能源公司环境监测计划中各类原材料、大气排放物的监测分析、结果统计、分类建档,并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将监测数据报送至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七条 各处室、车间、中心依据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及监测结果如实向本部门员工通报大气污染情况,负责本部门大气排放的管理;负责对监测数据中的不符合项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本部门的记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本部门大气排放的污染预防、治理整改、持续改进方案的具体落实、实施工作;负责本部门内违规排放行为的查处。第三章 燃料、燃气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及控制方法 第八条 燃料燃气污染物的种类

(一)工业炉窑烟气:天然气转化炉、工业窑炉等燃烧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如:SO2、NOX、烟尘等污染物。

第九条 燃料燃气污染物的控制

(一)天然气转化炉、工业窑炉等产生废气单元在生产使用时,应控制好炉温、风量,确保燃烧充分。具体操作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二)技术处根据煤质情况,及时调整工艺参数,合理控制燃煤配比,改善燃烧条件,保证燃煤的燃烧质量,避免产生不完全燃烧现象。如:调节锅炉的送风量、均匀送煤、分段送风、提高炉膛温度、加快燃烧速度,以及在保证尽可能完全燃烧的前提下,降低过剩的空气系数。

(三)产生燃料废气的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和装置,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转的同时,确保其配套的环保设施正常运转,避免超标排放。环保装置的操作具体执《阜康能源公司环保装置与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第四章 气体污染物及其控制方法

第十条 工艺排放气体污染物包含各生产装置日常排放、异常泄漏及事故状态下排放的各类工艺废气,包括电石破碎及上料过程中的粉尘;氯乙烯变压吸附尾排VC;离心干燥尾气VC、粉尘;盐酸降膜吸收装置异常排放的HCL;氯气尾气吸收塔异常排放的CL2。

第十一条 工艺排放气体污染物的控制方法

(一)各车间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尽量避免非正常状态下工艺废气的排放。

(二)各车间在产生工艺废气的装置正常运行时,应确保其配套的环保装置正常运行,避免超标排放。

(三)各车间进行技术改造、扩产扩能的同时,应保证到生产装置与环保设施负荷相匹配,确保各环保装置满足生产负荷的要求,避免超标排放。

(四)各车间在开、停车过程中,应确保环保设施优先于生产装置开车;后于生产装置停车,减少或控制废气排放所造成的环境影响。

(五)各处室、各车间技术管理人员应通过合适的废气治理技术将排出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处理,如选择采用冷凝法、吸收法、吸附法、催化法、燃烧法、膜分离法等技术减少其对大气的污染。

第十二条 无组织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及其控制方法

(一)凡不通过排气系统而泄漏的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气体,均为无组织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二)无组织排放气体污染物的控制方法

各部门应对无组织排放的气体污染物质进控制和管理,可采取喷淋、除尘、吸收、隔离、等方式,减少对大气产生的环境影响。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及其控制方法

(一)由交通运输工具在界区内排放或产生的气体污染物。

(二)由污染物产生部门对拉运车辆、容器进行检查,要求拉运车辆具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同时在装卸过程中,需做好污染物防挥发、防扩散措施,提前开启环保抽空设施,避免拉运的危化品泄漏、挥发、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四条 生产异常、紧急、事故状态下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时,排放部门必须及时进行生产运行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控制污染物排放,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执行阜康能源公司各类应急预案。

第五章 大气排放的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环保处根据各大气污染的治理情况,细化公司制定的次年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并监督检查各车间、处室的执行情况,做好与公司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异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时,由排放部门负责落实治理整改工作并及时报至安全环保处,对处理、整改困难的事项,安环处将报至公司安全环保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大气的排放、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异常排放的部门进行查处,具体执行《阜康能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阜康能源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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