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营改增”资料1_建筑安装营改增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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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专题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比较

(一)税率不同

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 预计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也为11% 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税率为 3%,房地产业税率为5%。

(二)计税原理不同

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税金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属于损益科目,计入当期损益,是税前扣除项

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科目,不是税前扣除项目,营改增后,销售及成本的基数会变(价税分离)

(三)计税依据不同

 增值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成本(即上一环节)中的税金。 理论上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分工。 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 (1)直接按收入纳税 (2)项目亏损也要纳税

(3)成本(人工、材料、设备)不能抵税

(4)材料、设备属于货物,已纳增值税,再交一道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

(四)计税方法不同

1.营业税计税方法:

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如果当期某建筑项目计算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建筑项目间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正负差不得相抵!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理论上)应纳增值税 = 增值额*税率=(收入—成本费用)*税率(实际上)应纳增值税=收入*税率—成本费用*税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票减票(专用发票)”,开票立即实现收入同时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不等于增值额(毛利额)*税率

二、建安企业税率及税负

一、进项税额的获取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话费用可以抵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办公用品(清单)、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17%

3、运输费用 11%

4、中介费:检测费用、会议费、顾问费、咨询费、广告费用、鉴证费、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用6%。

5、税务局代开发票 3%(包含以上不限于此列)

(一)进项税额的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80天内认证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80天申请稽核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无规定日期(财税〔2012〕38号有变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无规定日期

(二)未能即使认证的发票处理:

1、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2、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二、销项税率

1、提供建筑安装业,11%

2、销售材料17%

3、销售营改增时点后的固定资产,17%

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营改增时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营改增”后建安业税收负担分析

1、人工成本占总产值比重越来越高,人工支出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支出,纯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纯施工劳务分包纳入“营改增”,如实行11%的“建筑业”税率,因其进项税额很少,税负将明显加重——势必转嫁至建筑企业!

如实行“服务业”的6%税率(劳务派遣),则建安企业分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少了。)

2、地材及部分二三类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获取的方式: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个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预测营改增后可能会采取的措施:

参照财税[2012]38号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3、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政策走向:是否允许业主(甲方)转售电,由业主(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凭电费分割单(加盖甲方公章),由供电部门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票

4、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很多建筑安装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等

6、有形动产租赁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

(1)如果仅仅提供塔吊设备,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认为属于交通运输业——11%税率

(3)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也认为属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三、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七部份组成。营业税下工程造价公式为:

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含税)+②材料费(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④企业管理费(含税)+⑤规费(含税)+⑥利润+⑦税金(营业税)

 其中,税金=税前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税率)

(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预测性分析)

1、住房城乡建设部模式(建标造〔2014〕51号)

实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将利税前费用(指下列公式中的①、②、③、④、⑤项费用之和)以不含税价款计入工程造价,将税金以销项税额计入工程造价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不含税)+②材料费(不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④企业管理费(不含税)+⑤规费(不含税)+⑥利润+⑦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⑥)×11% 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多,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少;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少,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多,但两者之和(指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恒等于计取的税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建筑业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多少与企业利润并无关系,企业税负合理转化为工程造价,转移为社会税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但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增减。

2、辽宁模式

实行“分开支付”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不含税造价,再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最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按实结算税金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不含税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⑦实缴税金

实缴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对建设单位不利,所有税负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应该抵扣或抵扣不足,造成实缴税金金额的不确定,容易导致甲乙双方容易扯皮

四、“营改增”后纳税业务地点、时点

1、纳税业务地点

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a)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c)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a)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如下: a)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b)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c)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案例:某建筑公司”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支机构2015年8月-12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

总机构自身发生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4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40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50万元;所属分公司发生不含税收入3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2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5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100万元,但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0万元;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8月-12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分析如下:

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清算方法,年终清算时确定总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5000×(50+100)÷(5000+3000)=93.75(万元),比平时按汇总缴纳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少120-93.75=26.25(万元);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50+100)÷(5000+3000)=56.25(万元),比平时按预缴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多56.25-30=26.25(万元)。分支机构需要补交26.25万元。

2、纳税业务时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a)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b)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c)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d)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案例:甲建筑公司2015年8月15日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合同,金额100万。8月25日开始施工,于12月8日完工,期间于8月28日收到工程款40万元,12月8日收到工程款60万元。8月份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多少?

五、营改增后对建安业具体业务的影响

1、甲供材模式

2、生产施工现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该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铝合金钢结构(留底挂账)

案例:某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有销售材料收入,并且属于一般纳税人,假如2015年10月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该企业仍有留抵税额10万,当月销售材料收入60万,提供建筑劳务收入90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1%),材料购进40万,请计算10月原抵扣税额抵扣额?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75万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6.75万

4、清包工核算的影响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相关法规下的装饰劳务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清包工的概念,即客户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纳税人仅实施修饰工程作业,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5、过渡性业务安排

(1)存量资产

存量资产在营改增时点之前的购进不允许抵扣,之后可以抵扣,所以当前建筑企业可以考虑以租赁固定资产代替购进固定资产,在营改增时点后购进,增加抵税效应

案例:7月A向B单位(交营业税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但未取得发票,10月,B单位被营改增,所开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了,A应该问B单位开增值税专票吗? 如果已经钱货两清,这属于逾期开票,税局不允许

如果只是签订合同,给货物,但合同约定10月付款,那么可以开专票

建议:无论对方、还是自己要营改增了,要购进的货物或者资产,尽量筹划在营改增后购买,可以开专票抵扣;如急着使用,可以先租借,或者付定金,然后在营改增后退定金交付货款

(2)新老合同和在建工程

具体来说,营改增后承揽的新合同工程,严格执行新的增值税税率11%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前的老合同工程,可能会按照原来的营业税税率继续交纳营业税;

或者采取按3%的简易计征率交纳增值税。执行时间可以限定3-5年,也可以到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并结清税款为止。

6、自管模式

在自管模式下,合同主体、经济业务主体一致;资金流、发票流、物流、合同主体一致;

7、托管模式

 基本情况:以母公司名义中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授权子公司项目部代表母公司直接管理该项目,履行母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入、成本纳入子公司项目部报表的汇总范围。 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 双方以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具体施工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签分包合同,母子之间的分包行为不符合现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形成母公司肢解分包的风险

总承包方要抵扣分包方的增值税,则在签订总分包合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第一、分包方必须是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  第二、分包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 第三、如果分包方是个人,则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3%。

8、联合体中标模式

 基本情况:合同的乙方为多方,甲方付款只对一个乙方,收到资金的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

 经济合同反映经济业务是联合体项目;  业务流程反映经济业务是分包;  经济合同与业务流程不一致;

 业主甲方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向业主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

9、挂靠模式

 基本情况:施工企业(或个人)利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中标方与施工方不是同一方,由中标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报表的主体为施工方。

 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是中标方;报表的主体是施工方;所以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 真正施工方为挂靠方,被挂靠方难以取得材料等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应当考虑在从挂靠方收取费用时,收取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以降低税负

 建议将实际施工方作为内部项目经理管理,以自管模式进行管理

四、营改增后关注税务风险和注意事项

1、合同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发票未统一的风险

案例: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1亿元的建筑施工包工包料合同,其中建筑公司购买建筑材料6000万元,建筑施工劳务为4000元。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价格飞涨,出现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同时应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变更绿化工程设计,追加工程量200万元。另外,由于工程提前完工,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该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使最后的工程结算价为1.05亿元。该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4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100万元提前竣工奖时,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0万元收据。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涉税风险。

2、“报价”“采购”等机制的注意事项

案例:甲公司拟购买钢材,乙公司报价100000元,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报价115000元,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

 完善供应商税务信息 具体税务信息如下

 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15位); 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 电话(能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 开户银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采购”合同文本

 增加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相对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及资料清单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国税局颁发的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件; 在合同相对人当地国税局网站上查询

 对合同金额做价税分离,合同金额信息应包括不含税总价、税金总额及合同总金额  发票类型(专票or普票)、开票时间、传递时间要求等;  发票违约条款

3、对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影响

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殊性和经营特点,挂靠、转包等现象普遍存在,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准确性也不一而论。因此,在目前的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对两个所得税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账证健全、收入、成本、费用均能够准确核算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虽设置账簿但核算混乱或对收入能够确定、但成本、费用无法如实取得等情形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必然倒逼建筑业建账、建制,逐步规范自己的账务处理和税务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求以及符合了查账征收的条件,建制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由核定征收转换为查账征收后的变化,做好充分的准备。

4、需要关注的事项

 营改增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集中在财务部。

 营改增后,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一方面与公司的销售业绩有关,影响着销项税额,另一方面与公司取得的有效进项税抵扣发票有关。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不仅在财务部,更多的向市场经营部门、采购部门、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等扩散!

5.公司职责划分  领导阶层(树立领导体系)

 职责分工(采购部、行政部、经营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分公司、项目部等部门) 增值税管理岗位设置(税务管理岗、发票管理岗、税务核算岗等等)

营改增资料

营改增.docx一、基础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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