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办法_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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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地税发〔2007〕144号 2007年10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系统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陕西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本着快捷便利的原则,地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地税局采购工作通过当地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地税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并配备专人管理,负责向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统一上报各部门的采购项目及需求。
第五条
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一)按照预算安排或经批准的采购项目,各需求部门向本局资产管理部门提交采购项目需求;
(二)本局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无误的采购需求,由本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后由经办机构实施采购。
第六条
当地政府未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县级地税局的政府采购工作,条件允许的,可委托其上级地税局代为管理,通过上级政府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实施。也可成立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各级地税局应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办公室、财务、监察、内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地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一)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采购项目需求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需求部门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
(三)财务部门负责核定需求部门的采购预算资金;
(四)采购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拟定具体采购方式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五)采购方式一经确定,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当地政府采购机构予以实施。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各单位办理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各级地税局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在系统内部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由各级地税局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第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收计划及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第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公告通过《×××地方税务局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第七条 各级地税局对内部审计机构或有关国家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个别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外,原则上都要在内部进行公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在审计事项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前,必须由本级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
第十条 涉及重要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报送本级局长办公会并征得被审计的领导本人同意后,才能公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需要对外发布审计结果的,必须遵循省局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结合地税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全省地税系统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审计任务而采取的一系列具有自我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的总称。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机构自我控制和项目自我控制。
第三条 机构自我控制主要指对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人员配备、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审计工作督导等。
第四条 项目自我控制主要指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第二章 机构自我控制
第五条 各级局授权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以下简称内审部门)。全省地税系统涉及财务方面的内部审计事项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各级内审部门承办。
第六条 各级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审部门要确保内审人员保持并不断提升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为内审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机会。
第九条 内审部门应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手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范围、权限和要求。第十条 为确保审计质量,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制定审计计划,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事先规划。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三)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内审部门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在接受审计业务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分析审计风险,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或聘请其他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审计计划、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由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批;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根据岗位分工和审计工作需要建立重大事项请示制度,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汇报,由内审部门负责人根据事项的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对审计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检查,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审计档案的质量责任包括:
(一)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文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二)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三)审计组主审人员对案卷审查验收意见和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审计档案归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案卷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内审部门和人员,应在局领导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其他部门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八条 各级内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利用外部力量进行评价检查,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明确督导的目的、范围及各级督导人员的责任。
(一)内审部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二)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内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内审部门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三)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四)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济事项,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五)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
(六)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七)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八)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九)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十)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三章 项目自我控制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组长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程序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第二十三条 确定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及时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内审部门负责人请求调整方案,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等。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编制审计报告。
(一)编制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二)审计报告的审核审批。
1.审计报告经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2.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项目组应当进行重新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3.审计项目组长应依照审批权限依次上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长在审核审计报告时,应召开审计组会议,根据不同情况,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门提出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提请各级局适当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下发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提请研究前,应征求纪检、人事等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内审部门应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意见和执行决定的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长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一)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审计事项的定性和政策运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组长应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经内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归档。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审前调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工作,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结合系统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前调查是指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采用一定工作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审计事项相关资料,根据重要性、谨慎性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其存在的薄弱环节,以确定审计重点,实现审计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审前调查应坚持“充分性、必要性、客观性”的原则及“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指导方针,要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和内容,围绕与审前调查目标相关的重大审计事项实施,审前调查达到一定深度时,可以取证,避免重复劳动。
第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调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审计机关可从外部聘用专家。对规模较小、业务简单、且经多次审计的项目,审前调查工作可以适当从简。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审前调查的,必须报主管局领导同意。
第五条 实施调查前,审计组组长应当编制审前调查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目的和范围;
(三)调查的方式;
(四)调查的内容;
(五)审计组人员分工;
(六)编制人和编制日期。
第六条 审计组应提前将审前调查方案汇报给内审部门负责人,对于重要项目内审部门负责人可参与调查,一般项目应进行指导。
第七条 审计组长要与被审计单位取得联系,告知如下内容:
(一)审计立项的依据,必要时可出示立项文书的副本;
(二)审前调查进点的时间;
(三)参加审前调查的人员;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调查的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副职、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准备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或经营状况;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控制制度等)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情况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的重大经济决策、投资决策和基本建设投入情况;财务、业务数据的信息化组织情况及信息化的实现程度等)。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证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有关文件、审计各年度的经济工作计划及其执行结果、相关业务资料及有关经济指标考核办法、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三)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合同文本和有关文件;
(五)以往接受审计的档案资料;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字典及计算机系统情况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直接到被审计单位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基本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内部文件资料,以便了解被审计单位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行业相关资料,以便参照对比分析);
(三)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工作现场,增加感性认识;
(四)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五)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六)利用以往资料(包括以前年度审计资料、内部审计资料和有关监督部门检查资料);
(七)其他方式。
采用何种方式以及审前调查的详略程度,以满足审计方案编制需要为标准,具体由审计组长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规模,对该单位(或事项)基本情况的了解程度、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以及项目审计所要达到的目标来确定。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工作记录,调查期间不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有关人员的审前调查记录,汇总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并据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前调查方案、调查记录、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对审前调查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前调查方案的完整性、恰当性负责。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前调查资料、审前调查工作记录和审前调查报告应当归入审计业务档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陕地税发〔2010〕65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