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业务_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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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部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业务
一、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需提供材料:
1.市政工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市政工程(管线)申请表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述证件或证明文件须由我局核对原件);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1000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5).管线走向规划图(一式两份),图纸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且必须盖有相应资质设计的出图专用章;
(6).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7).规划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市政工程(道路交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申请表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述证件或证明文件须由我局核对原件);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市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批文或相关的市政府会议纪要;
(5).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1000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6).绘制在开平市1/1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平面图(一式三份);
(7).完整的施工图纸一份;
(8).规划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开设道路两侧出入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
(1).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申请表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述证件或证明文件须由我局核对原件);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1000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5).绘制在开平市1/1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平面图(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6).项目涉及国道或城市主干道的,须提供交通、公路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7).规划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向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受理人员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受理,当场发出《受理回执》;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经城乡规划局初审后如需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并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待资料补齐后再来申办;
4.经城乡规划局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说明理由;
5.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到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三)、办理期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后,该申请的审批程序终止,待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按程序申请,审批期限重新计算;
2.规划审批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四)、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二、市政工程规划验线
(一)、需提供材料:
1.申请表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
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述证件或证明文件须由我局核对原件);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5.规划图(盖有城乡规划局市政报建专用章);
6.验线验收纪录表。
7.规划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向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受理人员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受理,当场发出《受理回执》;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经城乡规划局初审后如需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并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待资料补齐后再来申办;
4.城乡规划局派员到现场进行验线;
5.对符合规划验线要求的,出具《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通知重新放线;
6.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到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领取相应文件。
(三)、办理期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后,该申请的审批程序终止,待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按程序申请,审批期限重新计算;
2.规划审批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四)、批准文件:
《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五)、备注:
市政工程经城乡规划局验线后方可施工。
三、市政工程规划综合验收
(一)、需提供材料:
1.申请表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述证件或证明文件须由我局核对原件);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按指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5.规划图(盖有城乡规划局市政报建专用章);
6.竣工图一份;
7.验线验收纪录表。
8.规划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向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受理人员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受理,当场发出《受理回执》;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经城乡规划局初审后如需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并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待资料补齐后再来申办;
4.城乡规划局派员到现场进行验收;
5.对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相应的意见书,说明情况;
6.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到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领取相应文件。
(三)、办理期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后,该申请的审批程序终止,待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按程序申请,审批期限重新计算;
2.规划审批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四)、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受理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20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