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第5讲_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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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讲座
第五讲 侵权责任法
一、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侵权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熟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了解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二、教学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 【主要讲授】
(一)一般规定
1.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2.民事权益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9)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侵权责任的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不承担侵权责任
(1)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
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责任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机构不承担损害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
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其他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知识解析】 1.医疗损害的概念
医疗损害(medical injury)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实践中主要是过失。
2.医疗损害的基本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
(2)医疗伦理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患者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3)医疗产品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
3.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医疗行为中必须存在医疗过错,并因此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的,才会承提侵权赔偿责任,此即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患方不需要证明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只需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时,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参考文献:
[1] 樊立华.卫生法概论[M].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三版.[2] 赵同刚.卫生法[M].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