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统计报表》的基本要求_统计报表编制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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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统计报表》的基本要求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统计报表”是反映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状况的综合性报表,它为行业管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因此,正确编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统计报表》是我们统计人员的重要职责。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统计报表”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年报表》(以下简称年报表)。填制报表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全面。
准确:即根据有关凭证(账册、发票)把企业已经完成的机动车维修产量、产值正确地填列到报表内所列项目,不能漏报项目,也不能错报项目。比如,把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混为一谈,把汽车维护合并到小修栏目填报,把汽车小修合并到汽车维护栏目填报,把货车、客车、乘用车合并为其中某一车种填报。
及时:各种报表应按统计制度规定时间上报,月报表要求在次月10日前上报,年报表要求次年15日前上报,汇总单位应在次年20日前上报。
全面:是指应该上报的汽车维修产量合计、返修辆次、维修收入、本月数,1-本月累计数以及上年同期数等经济技术指标都应填入表内。
编制报表的具体要求是:(1)、完成维修产量合计=整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维护+汽车小修+专项修理+摩托车维修+其他机动车维修。逻辑关系,表项1=3+7+8+15+19+20+21(2)、维修返修辆次,有发生数就应该如实填报。(3)、维修收入。完成维修产量合计应根据竣工出厂凭证填报,维修收入应根据已开具的发票金额填报(已开发票款未入账视同本期维修收入)。金额计量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4)、年报表的七项指标均应填报年末数(或年度累计数)。逻辑关系,表项5=6+7+8+9,11=13+17+18+25+29+30+31,33=35+44+70。
复核工作是编制统计报表的最后程序,也是提高统计报表质量的重要环节。它要求将报表内数据与相关帐表逐项核对,查验有无数据计算方面差错,有无笔误等。
报表在上报前还要检查一下业务手续是否齐全,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码、联系电话均应填列。最后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负责人和填表人也应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