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对承接单位的管理办法_甲方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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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工程承接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处5000-2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进行停工整顿,并视情况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50000元。

(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连续三天以上未在现场,且没有书面请示得到同意,经发现,每次分别处以5000元/次和3000元/次罚款;

(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种的,罚款500元/人;

(四)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消防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处以罚款2000~10000元/次;

(五)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或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合格的,罚款100元/人次;

(六)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时未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申报特种作业证的,处以500元/人次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以500元~2000元/人次罚款;现场检查工人上岗作业时未随身携带作业证,处以20元/人次罚款;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随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资料进行审查,安全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要求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措施未落实的,罚款500~5000元/次,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10000元/次;

(八)申报伪造证件,经核实后罚款5000元/人次;

(九)下列事项应对安全违章责任人进行处罚:

不佩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罚款200元/人次;现场赤膊或穿拖鞋、短裤,罚款50元/人次;酒后上岗作业,罚款500元/人次;现场随地小便,罚款50元/人次;现场随地大便,罚款100元/人次;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巡视、检查和会议的,且未提前请假,处罚款200元/人次;

(十)现场严禁打架斗殴,一旦出现,将罚款10000元/次;

(十一)使用国家、地区、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必须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罚款20000元/台次;

(十二)在建设单位每月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综合考评倒数第一的,罚款10000元;

(十三)每周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未公示、未制定管理措施、未定期落实管理责任的,罚款1000元/次;

(十四)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100~1000元/次;整改复查时仍存在的,罚款200~2000元/次;对拒不整改的,追加处罚1000~5000元/次;

(十五)现场发生违章作业的,监理及建设单位有权视其严重程度及相应后果,对违章作业人员所属单位处以罚款2000~50000元/次,并有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提醒、警告、退场等措施;

(十六)施工过程中,噪声、扬尘、水体、大气、水土保持、固体废弃物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况,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措施未落实的,罚款1000~5000元/次,被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处罚,严重影响工地管理,罚款5000~30000元/项;

(十七)施工单位应加强进出现场人员的管理,与本工程建设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和办公现场,否则处以300元/人次的罚款;

(十八)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相关管理规定,被质安监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黄色警示,罚款10000元。下发停工整改/红色警示,罚款20000元;

第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发现一次,视情况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情况严重的,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出现一次,视具体情况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必要时,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

(四)未按要求编制、审批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各方共同确认需编制)的,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专家论证的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现场施工和安全措施擅自变更未按方案落实的。

第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出现一次,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必要时,进行停工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进行全封闭式施工或者封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现场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置不完善的;

(三)生活或建筑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外运的,道路未采取经常性保洁措施的;

(四)物料及施工机具未按现场平面图进行布置的或堆放不整齐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下水道、沉淀池,排水系统不通畅的;

(六)施工机械不及时清洗,运输车辆带泥浆进出现场的;

(七)外脚手架、基坑临边防护、楼层临边防护等安全防护用料具不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设施不到位的,要求限期改正,建设单位视情况扣回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未落实,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质安监站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对质安监站、建设单位及监理工作不予积极配合的,视情况给予罚款1000~30000元;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于确实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因本工程质量、安全和其它因施工单位原因引发的负面消息被媒体曝光或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将会给本工程及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0元/次的罚款,施工单位同时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避免产生纠纷。如因工资问题或其他任何原因,发生农民工上访事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0元/次的罚款, 施工单位同时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有关合同或补充协议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违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中科忻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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