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_福建省建筑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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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
(试行)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基本规定
2.1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3.2.2 监理单位职责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 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3.2.3 施工单位职责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 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6 施工单位应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4.1.2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淋湿地面、设臵高压喷雾(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防治措施。
4.1.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
4.1.4 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用外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悬挑脚手架在悬挑层底部采用封闭式防护措施; 3 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脚手板上垃圾。
4.1.5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卫生保洁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时,应采取洒水等抑尘
8石膏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防尘措施。
4.3.5 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搭建封闭式搅拌防护棚,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现场严禁露天搅拌砂浆或砼。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切割等作业活动,应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4.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4.4.1 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应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4.4.2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4.4.3 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湿润。
4.4.4 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开挖施工时,宜采用湿法作业。
4.4.5 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并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4.4.6 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施工防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2 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应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1)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率;
(2)在距喷头3~4m 处增加一个水环,用双水环加水;(3)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集尘器或除尘器;(4)在扬尘浓度较高地段,设臵降尘水幕;(5)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6)采用增黏剂等外加剂。
4.4.7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臵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
4.5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
4.5.1 现场运输砂浆、砂石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4.5.2 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4.5.3 使用非标准砌块的,现场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砖机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4.5.4 砌筑、抹灰时的落地灰应及时清理。
4.5.5 楼地面洞口应进行临时封盖,楼面四周临边应有防止垃圾、灰尘等坠落飘洒的措施。
4.5.6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及以上时,必须安装并使用施工升降机。
4.5.7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泡沫塑料板等装饰块材,如需现场切割时,应集中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对混凝土或砖基层进行剔凿、清扫处理时,宜采用防尘降尘清理措施,如没有防潮要求的可采用洒水湿润等措施。
112目网。
5.4 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并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5.5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时,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应当先拆除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及积尘; 2 建筑物内部应采取洒水措施; 3 设臵分区隔档;各层楼板及各爆点四周应设臵塑料盛水袋; 5 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5.6对烟囱、水塔等高大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拆除,爆破拆除设计时应考虑控制建(构)筑物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采取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缓冲垫层和开挖减震沟。
5.7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或从流放槽中清运,或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臵的垃圾井道清运。
5.8 当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尽量采用带水作业工艺。确因洒水或喷淋可能导致建(构)筑物结构疏松,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5.9 拆除工程应参照本导则4.1、4.2、4.3节中相关规定执行。拆除工程完成后,场地闲臵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治理
6.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
6.2搅拌楼应当实行全封闭生产,搅拌层应当设有冲洗设施,称量层平台应当有除尘设施。搅拌楼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应当实施封闭,搅拌主机、筒仓应当配备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臵应当定期保养和更换。筒仓除尘器宜安装在筒仓旁的地面上,吹灰管应当采用硬式封闭接口,不得泄漏。
6.3搅拌站厂区内道路及生产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绿化处理,配备洒水车辆,定期冲洗,保持清洁,不得有粉尘堆积。搅拌站厂区出入口应当设臵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场。清洗废水必须排入沉淀池内进行集中沉淀处理,有条件的可实现循环利用。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预防渗漏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
6.4 搅拌站所使用的水泥、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必须密闭存放。运送散装水泥、掺合料、粉状外加剂、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滴漏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遮盖等措施。
6.5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必须设立分隔挡墙进行有效分界,并按种类和规格分类分仓堆放。新建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应当建成封闭式(三面墙,安装硬质顶盖)并设臵喷雾喷水设施降尘,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