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经销合同_浙江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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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经销合同
甲方: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开拓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经销金属门事宜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梅州市总经销,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梅州市另设经销商。
二、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00元,作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三、乙方在本合同期内,销售6000樘门,享受甲方给予乙方4元/樘的返利,销售8000樘门,享受甲方给予乙方5元/樘的返利,返利在合同期满后兑现。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2012年月日
《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经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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