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_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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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关于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 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及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关于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及闽治建办〔2012〕4号转发通知工作部署,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现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对象:要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水利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二)清理内容:一是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二是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三是各地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组织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部署、督查指导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各设区市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部署、检查指导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并负责汇总上报本地区各项目阶段性工作成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专项清理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上报主管单位。

厅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专项清理工作,并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水利建设处牵头负责重点水利工程、江河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并对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水利管理处牵头负责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海堤除险加固等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四)农村水利处牵头负责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等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五)农村电气化处牵头负责农村水电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六)水土保持处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组织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并配合牵头负责单位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和个人违规行为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总站配合牵头负责单位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参建各方和个人违规行为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配合建设处做好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有关违规行为的专项清理工作;

(九)其他水利工程专项清理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

(十)厅属各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由厅联系处室牵头负责实施专项清理工作。首先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联系处室帮助核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违规出借与挂靠借用资质现象;

(十一)驻厅监察室牵头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案件查办工作。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从2012年5月开始,共分三个步骤。

(一)贯彻部署。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身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进行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改。6月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纠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厅各牵头处室要结合所管理业务建设项目及联系厅属单位在我厅统一部署下,细化工作,落实责任,做好督促指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6月15日前将所涉及的项目清单(按附表)及指定联系人报厅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专治办),厅各牵头处室于6月17日前核对好各设区市所报项目清单及联系厅属单位专项清理工作计划报厅专治办。9月15日前报专项清理阶段性工作情况。

(三)重点抽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厅专治办适时组织对厅直属项目和各设区市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联合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对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危害性,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近期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全面落实。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工作统计表,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保证扎扎实实完成任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检查不认真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督办。

(二)注重工作方法。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大。排查工作一要以水利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单位是否为中标(合同)单位为切入点,重点核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是否为本单位人员,实施单位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为中标(合同)单位本单位人员,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投标的问题;二要全面清理违规问题,不仅要清理挂靠借用资质的问题,更要清理为了收取“管理费”等利益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同时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存在的工程转包问题;三要通过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四个方面,是否出现异常现象入手,特别要通过剖析发生严重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项目建设各方的违规行为,从而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与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要严格给予限制市场准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水利建设市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在水利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严肃查办案件。要通过问题排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特别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完善管理制度。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提出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体系。要及时把专项清理工作中形成的创新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最大限度地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附件:

1、水利工程排查项目汇总表

2、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

(附件1):2012060510414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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