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社科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_合工大项目管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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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社科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以下简称社科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科类纵向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及经费使用。

社科项目的立项管理、过程管理、外拨资金、结题结账、结余经费管理等按照学校现行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社科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经费)以及各类纳入纵向管理的其他社科类项目经费。

第四条 社科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

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间接费用纳入学校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

第五条 教育部拨付学校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非研究项目资金(含基地、团队以及智库运行资金、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用于资助校内社科研究、智库建设和成果培育。

学校对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非研究项目资金(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类)资助的各类项目不提取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 2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校人事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阶段性成果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此类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除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八)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绩效支出和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管理文件对间接费用有特别规定的,3

按其规定执行。

智库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智库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项目总经费2%提取;其他社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管理文件对项目管理费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按照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安排。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可以支出绩效预算的30%,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以支出绩效预算的50%,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后可以支出绩效预算的20%。

其他社科项目绩效支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意见,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节点执行。

第十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的方案,经校人事、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范围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由于研究内容 4

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渠道报送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申请表》,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申请表》,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渠道报送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初审经安徽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申请表》,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四条 直接经费中有野外考察、数据采集预算支出的,项目负责人事先提出野外考察、数据采集方案及预算安 5

排,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野外考察、数据采集活动结束后凭合法票据报销,如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出具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核定后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199号)和《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2016〕201号)未作明确规定的,以及社科类纵向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管理费用提取、绩效支出发放及野外考查费报销等,按本规定执行,社科类纵向项目其他事项仍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由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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