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_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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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0-07-07浏览次数:2094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事项依据: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972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区县建委负责本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后补);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第五联)。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建筑节能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02-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21-2005),施工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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