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特罗姆主要观点_奥斯特罗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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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关于公共事务的理论
‚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
2000多年以来,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所阐发的这个道理,被研究选择理论的学者们不断的继承和开掘——属于所有人的草场,最终会以每个牧羊人都害怕吃亏从而过度放牧最终导致沙化。学者哈丁将其称之为‚公地灾难‛,博弈论中将其称之为‚囚徒困境‛,奥尔森则将其归纳为‚集体行动的逻辑‛。为了避免这种窘境,以往学者们一直认为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是彻底私有化,依靠经济学巨匠亚当.斯密所主张的市场无形之手去解决;要么是依靠中央集权,由政府来解决。这一理论可以追溯到17世纪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描绘的国家。霍布斯认为:如果没有国家的话,人们注定会陷入贫困和冲突。只有国家,才是使人们摆脱自然状态下悲惨命运的解决之道。
但是,事实却表明:人类社会中却并非到处都是公地悲剧。而即便是在存在公地悲剧的地方,国家和市场,也并不是总能够将问题解决。不少学者都已经指出:市场追逐自利的原则,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可是交由政府管理,又往往会出现信息不够流通、有欠效率等失效问题。
作为公共选择学派(Public choice theory)创始人物之一奥斯特罗姆,则从博弈论的角度探索了在理论上可能的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资源的可能性,以下是她自主治理理论的主要思想 自主治理理论的主要框架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建立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模型,探讨了在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池资源的可能性。他认为集权控制和完全私有化都不是解决公共池资源的灵丹妙药:集权控制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些假定的基础上,事实上并非如此,私有产权则对流动性资源(如水、海洋、渔场)不可能很好治理,而且即使特定权利被定量化分离出来并广为流行时,资源系统任然可能为公共所有而非个人所有。但是大量经验事实表明,这一不同于集权化私有化的替代方法,通过资源占用者的共同努力,经过不断设计修订、监督和维护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安排,已经摆脱了资源陷阱和工地的悲剧。如瑞士的高山草场社区保有权,日本村庄的土地公共制度,西班牙韦尔塔的自主灌溉制度,已经存在了上百年甚至几个世纪,仍然运行良好。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思想,为我们研究公共资源的使用、保护和存续提供了良好的思路。
一、公共池资源系统
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是以公共池资源为研究对象的。他认为,公共池塘资源是指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足够大,因而要排除任何一个使用资源的潜在受益者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为此奥斯特罗姆在公共池塘资源类型的定义中做了如下限制:(1)资源是可再生的而非不可再生的(2)资源是相当稀缺的而不是充分的(3)资源使用者能互相伤害,但参与者不能从外部伤害其他人,因此所有不对称的污染都不包括在内,且群体形成卡特尔来控制市场的情形也被排除在外。
奥斯特罗姆把从系统资源中提取资源的主体称为占用者,可指牧人、渔民、灌溉者、乘公交车上下班者等,而把那些计划和安排公共池塘资源者称为‚提供者‛。由于多个占用者使用同一个资源系统,因而要排除某一个占用者成本很高(或者根本不可行)。如灌溉系统,所以占用者都会从灌溉渠道、灌溉桥梁或灌溉管理计算机系统互动中受益,不管他们是否对此有所贡献,从而使得设计公共池塘资源时,都会存在占用者搭便车的诱惑。
在分析复杂不确定情形中的理性占用者时,奥斯特罗姆将影响其策略选择的内部变量分为四个:即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人们选择的策略会共同在外部世界产生结果,并影响未来的行动收益和预期。个人所具有的内在规范的类型受其所处与环境中的其他人共享的规范的影响。如果这一规范成为与其他人共享的规范,那么采取被其他人认为是错误的行动要受到社会的非议并制约他的行动。贴现率受到个人所处的自然和经济保障程度的影响。
(一)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系统的制度设计
当多种类型的资源占用者依赖于同一公共池塘资源时,所进行的公共活动就会对他们产生共同的影响,因此每一个人在评价个人选择时必须考虑其他人的选择。根据曼瑟尔.奥尔森的观点,无组织的资源占用者采取独立行动,并不能促进共同利益,或者不能充分促进共同利益。因此,如何使独立行动的占用者采取集体行动,已获得较高收益或减少共同损失,是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从独立行动向集体行动转变过程中,新制度的安排是必需的,并且在这一制度下如何维持占用者的可信承诺以及监督他们的行为也是不可缺少的。虽然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为这一集体行动的转变提供了制度安排,即通过激励制度或通过惩罚来对待违规行为,但不能充分解释一组面临集体行动的委托人如何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在制度供给方面,奥斯特罗姆首先肯定了制度的供给可能性,认为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人们因为经常性的沟通产生了信任,积累一定的社会资本,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建立较为复杂的制度安排。根本问题在于对新制度的收益与制度转换的成本大小进行比较。她指出,要评价一套制度的总收益,需要确定9个环境变量:(1)占用者人数(2)公共资源规模(3)资源单位在时空上的冲突性(4)公共资源的现有条件(5)资源单位的市场条件(6)冲突的数量和类型(7)这些变量资料的可获得性(8)所使用的现行规则(9)所提出的规则。在可信承诺方面,奥斯特罗姆认为,复杂的不确定条件下的个人通常会采取权变策略,即根据现实条件变化采取行动方案。因为共有规则是在符合每一个人的预期收益的情况下,经过大家的商量、同意制定的,因而在自治组织的初始阶段,每个人可能都会遵守规则,但是当违反规则所得到的利益高于违反规则的利益时,他就有可能会违反规则,除非这种行为被人察觉并受到制约。因此遵守规则的权变承诺只有存在监督的情况下才是可信得。一个自治组织的群体,必须有适当的监督和制裁,他们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 情况下激励自己(或他们的代理人)去监督人们的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她指出,当所指定的规则符合以下5项准则时,人们才会做出谨慎、有力和可信的承诺,这5项准则是:(1)规定有权使用公地池塘资源的一组占用者,(2)考虑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殊性质以及占用者在社区的特殊性质,(3)全部规则或至少部分规则由当地的占用者设计,(4)规则的执行情况由对当地占用者负责的人进行监督,(5)采用分级惩罚对违规者进行惩罚。
在相互监督方面,奥斯特罗姆认为,没有监督就没有可信的承诺,而新制度的规则能够促进监督的实现。通过对自主研究的成功案例的研究结果表明,许多自治组织设计的治理原则,本身即具有增强组织成员进行相互监督的积极作用,又可使这种监督的成本变得很低。在这里,由于不必付出许多其他附加成本,监督仅仅只是人们实施规则、进行自主治理的副产品。所有这些,都是自主组织内部相互监督得到加强,而相互监督的加强又增加了人们采取权变承诺的可能,提高了人们对规则承诺的可信度,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加强。综上所述,良好的制度供给能够促进有效监督,监督的加强提高了可信承诺,可信承诺会加强监督,同时也会使制度供给趋于稳定和有效。因此,制度供给是基础,可信承诺是前提,相互监督是保障,三者互相影响,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统一于自主组织制度的设计体系中,无论缺少哪个环节都无法使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顺利实施。
(二)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系统的具体原则
奥斯特罗姆考察了大量长期存续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的案例,这些案例遍布世界各大洲,包括日本和瑞士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还有西班牙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特别是对大洛杉矶南部一系列地下水流域制度的起源进行探讨,她发现水流是由一组多中心的、目的明确的政府管理的,而私人水公司和民间生产者协会则积极参与了政府的治理活动。这一系统既不涉及中央规制系统,也不涉及私人产权制度,但他却是创造了一种产权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中的一些规则具有激励作用,只占用者能够自愿遵守在这些系统中设计的操作规则,监督各自对规则的遵守情况,并把这种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安排一代一代传下去。
对此,奥斯特罗姆总结归纳出了自主治理制度设计的8项原则:(1)清晰界定边界,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2)规定占用规则。所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资源的单位数量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资金的供应规则应保持一致。(3)集体选择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够能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4)实施监督检查。积极检查公共资源装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责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5)进行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收受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它们两者的分级制裁,制裁的力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7)组织权利限度。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力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8)多层分权组织。在一个多层次的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奥斯特罗姆阐述这一理论最为重要的一本著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初版于1990年,之后几乎每年都会重印。在1996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政治科学新手册》中,这本书被排在二战后引用率最高的四部政治学著作之一。它的影响在之前许多年便远远超出美国,远远超出行政学和政治学界,已经成为了研究现代政治治理的重要文献。而在二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诸多政治理论中,多中心理论更是被统一标签为新政治经济学的诸多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的流派之中。
虽然多中心理论的学术背景是政治学、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领域的,且在这些领域有着甚为广泛的影响。但是,这一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却是跨学科的,其理论的内涵、实质与影响就远远超出其学术背景所及的领域,在经济学领域,其影响就甚为惊人。正是凭借着这一理论,奥斯特罗姆再次之前就已经获得了美国塞德曼政治经济学奖,而且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强有力竞争者。1997年9月27日,在赛德曼奖的颁奖大会上,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发明者、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思.J.阿罗发表演讲。他的讲话,被认为是系统的阐述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杰出贡献: ‚实际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就是公共经济学研究的始作俑者之一……奥斯特罗姆教授的贡献在于综合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同时又超越了政治学和经济学。针对市场失败的政治解决方案远远多于简单的新霍布斯福利经济学的观念。‛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关于联邦制度主义的理论 联邦主义制度的概念
依据通常的定义,当今世界大约有20多个国家实行联邦制。在我们的常识层次,联邦制就是一些国家给自己冠以的名称。但这种宽泛的直接面对经验的定义对我们认识联邦制几乎没有什么帮助。因为这些国家除了名称之外,几乎毫无共同之处。有些学者如William.Riker表述了下列定义:判定一部宪法是不是联邦宪法的识别规则是:
1、统治同样的土地和人民的两个层级的政府;
2、每级政府至少有一个自主行为的领域;
3、存在对每级政府在其领域内自主行为的保障(甚至仅仅是在宪法中一个陈述)。这个定义,不仅仅是对常识的分类,而是对正式法律的规定进行分类,联邦制只切合于少数几个国家现实的政治制度。虽然这个定义能成为一个有用的概念分析工具,但是,仅仅这种按宪法条文的规定所定义的联邦制,正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那样,是对民主的或联邦的治理制度一个很弱的概括方法。从此出发直接进行经验比较研究(如英国和美国的比较)尽管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制度实际运行的细节描述,但会得出有些令人不能完全接受的结论:联邦主义是否使人民被治理的方式有任何不同?回答看来是几乎完全没有。如果经验的、法条主义的研究不能令人满意,那么我们需要建立什么样的联邦主义概念――理论?
奥斯特罗姆认为,我们实际上不可能看见已成为‚联邦制‛的东西,联邦制不能当作自然科学中的事实那样来进行研究,不能把联邦制或联邦主义看作活生生的事实。‚没有人已经‘看到了’成为‘政府’的东西。我们要看到的是一种思想的构造;我们必须依靠语言和计算逻辑这些理论工具,来使我们能够理解作为社会现实的任何组织模式的本质‛。也就是说,理论是先于观察的,因此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的概念,象分权的概念、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概念一样,由于方法论的不同,不能象实证主义理解的经验事实那样来理解,它是我们得以借助进行思考的人为建立的工具。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宪法规则下运行的多政府单位体制,或如奥斯特罗姆所说的‚联邦主义可以概括为反复应用与每个单位都受可实施的宪法性法律约束的政府体制中各个不同政府单位的立宪选择‛。但这些定义都是抽象的理论模式,它所代表的是一种观念对象,其存在取决于理论的假设,是一种根据我们头脑中的要素建立起来的思想模式。概念的建立是把我们日常谈论中隐藏的或含混的东西弄清楚些。
奥斯特罗姆认为,观念改变现实,人们对事物的概念可以塑造生活本身。联邦主义的概念是人为的建构物,美国宪法和美国的联邦主义,在相当程度上是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产物。联邦主义是用于1789年美国宪法之建立的一个关键性设计概念。联邦主义是使宪法成为实在法律,而不仅是道德宣言的最关键的建制。美国宪法和《联邦党人文集》是人类政治领域一项创造性突破,这个突破就是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在此之前的人类历史上,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只能在小范围的共和国内实行,对面积广阔的地区的治理模式则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帝国式统治,也就是说自由和大国是不能相容的。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理论则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复合共和制并不是意味着次一级的共和国组成了联邦共和国,不是几个小的共和国政府组成了大的共和国政府。而是同时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层次的共和国们,最高层次即为联邦共和国。因此,同一个地域范围,可以同时属于重叠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所有这些共和国的政府们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每一个公民,同时都是两个乃至数个共和国的公民。全国性政府也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不是封建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而不直接面对公民个人。每个共和国都拥有独立的但有限的权力。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它的权力是独立的,直接来源于人民,有独立的手段来执行这些权力。政府面对个人,避免了对集体而不是对个人课以责任,而个人责任,是可实施法律的基础。在复合共和制理论中,不存在绝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如果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那也是为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所分享的。
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概念较之依据宪法条文的定义,进一步精致化和抽象化了,他提出所有政府单位都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并没有着意于联邦和成员单位两级政府的宪法规定的权限。这么做时不可避免要脱离日常经验,而失去对常识的分类功能,但具有更强的方法论功能。当然,这个概念是为了在某些情况下理论论证的需要,并可能为现实中的联邦主义提供了一种理想化的评价标准。而且,在这个意义上,联邦主义的理论并非不可以运用于非政治、非地域性的行动群体中。奥斯特罗姆所说的联邦主义,同它的现实形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既是对经验的描述更是对经验的理论审视,并在审视中发现经验现象的真实联系,并因此改进原有的制度。其出发点是如何形成一种诸政府关系的制度和秩序视角,首先是一种概念式的抽象建构,然后才是历史、经验的研究。抽象的联邦主义理论是同样适用于研究典型的联邦制、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和分裂割据的无政府状态的,为我们如何在总体上认识中央集权制度和联邦制或任何一种宪法层级分权体制提供视角或 ‚眼镜‛。当然,这样使用联邦主义这一术语时,有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也许可以这种理论称为地域性政治权力分立的一般理论、多中心政府体制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或自生自发的政治秩序理论,但似乎后面这些术语太生僻,而且也缺乏同用于美国宪法之建立的关键性的设计概念的语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