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入地管理_弱电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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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任县分局 弱电工程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弱电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弱电工程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实施弱电建设,对已取得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任县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弱电工程,以及规划审定的居住区内弱电配套工程进行规划管理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 弱电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弱电工程的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必须经县规划局分局进行放线、验线(三)对居住区内的弱电工程进行跟踪监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城区建设管理科进行放线,工程结束后进行验线。
第五条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主要道路的弱电工程,应尽快完成入地,不得影响道路建设。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审批路由,确需变更的,由城区建设管理科报局批后监管领导小组议定后,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监管人员应及时发现,当场制止,制止无效的,由城区建设管理科发出《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任县分局违章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同时通知各居住区的开发商不得使用此公司的弱电 第八条 批后监管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徇情枉法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按照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临时建设弱电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