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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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县级财政设立“##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自2013年开始,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三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为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建设,兑现服务业优惠政策,以及服务业工作奖励等。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及批复。

(一)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研究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共同研究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三)报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下达批复意见,县财政局依据有关核准规定、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服务业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县服务业发展规划,被确定为县服务业重点项目、示范工程或被列为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

2、符合《意见》中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3、具备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在规划期建成的项目。

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按规定向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报资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审批或备案)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3、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贷款利息收取凭证;

4、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其他所需资料。

第九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1、项目主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呈报;

2、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评审、论证、审核;

3、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4、根据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下达批复意见,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扶持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根据扶持项目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投资补助、贴息资金均为政府无偿投入。

投资补助是对以自有资金投资并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和示范工程给予的资金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单个项目最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贷款贴息是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给予的利息补贴。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滞留、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享受投资补助和贴息贷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与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责

第十七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接受单位或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承担的咨询评估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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