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税法票券计算公式变更说明_税法计算公式大全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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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稅法票券計算公式變更說明範例 壹、主要稅法變更內容

98年主管機關修正有關金融商品課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業經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其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基於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之考量,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10%分離課稅。

二、營利事業依法應設帳記載,故其持有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相關交易成本及費用可核實列報,其扣繳稅款亦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為使投資人投資決策及業者營運方向能預作因應,上開修正內容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 修法前後票債券課稅比較表

貳、票券計算公式變更

ㄧ、初級發行(計算公式不變,與99年1月1日前相同)

甲公司於99/1/27經A票券公司保證發行CP2,發行面額為5,000萬元,發行利率0.6%,期間為76天,其他各項費率如下,該筆發行實際撥款金額為:  保證費率:0.3%

 簽證手續費率:0.03%

 承銷手續費率:0.07%

 交割服務費率:0.038%

二、短期票券附買回交易(RP)

(一)附買回交易(RP)公式

 RP屆期稅後應付金額 = RP 承作值 + RP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1.RP利息所得= RP 承作值×承作利率×天數/365…(元以下四捨五入)

2.扣繳稅款= RP利息所得×10%…(元以下全捨)

(二)計算範例

A票券公司與甲公司承作14天期之附買回交易(RP),議定利率為年息0.26%,成交日之RP承作金額為9,988,033元,則屆期日之稅後應付金額為:

三、以貼現方式計價之票券買賣斷交易

(一)以貼現方式計價之票券買賣斷交易公式

 應收付金額=

面額/(1+交易利率×距到期日天數/365)(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累計稅款

1.發行成本= 面額×萬元單價/10,000

2.前手利息=(面額-發行成本)×距發行日天期/發行天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3.利息累計稅款= 前手利息×10%…(元以下全捨)

(二)計算範例

A票券公司於99/1/27向甲公司承銷買入商業本票5,000萬元(萬元單價9987.51,發行期間99/1/27-99/4/13,發行天期76天),又於99/2/2以利率0.3%賣斷給乙公司,該筆票券賣斷時距到期日天數為70天,其賣斷應收付金額為:

四、依面額發行加計利息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NCD)買賣斷交易

(一)NCD買賣斷交易公式

 應收付金額=

(面額+票載利息)(/1+交易利率×距到期日天數/365)(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累計稅款

1.票載利息= 面額×票載利率×(計息月數/12+畸零天數/365)

2.前手利息= 票載利息×距發行日天期/發行天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3.利息累計稅款= 前手利息×10%…(元以下全捨)

(二)計算範例

A票券公司於99/1/27向甲銀行買入三個月期NCD 5,000萬元(票載利率0.6%,發行期間99/1/27-99/4/27),又於99/1/28以利率0.3%賣斷給乙公司,該筆NCD賣斷時之距到期日天數為89天,其賣斷應收付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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