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律师:工伤代理词_秦皇岛律师民事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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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本案申请人X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代理人。根据相关的法律和事实,本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给申请人缴纳2001年—2007年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2001年就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有荣誉证书证明),月工资为1600元(有银行凭证证明),但直到2007年被申请人才给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10年,经济补偿金应为16,000元。
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因工受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8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受到严重伤害,住院才10天,被申请人派人把申请人接出院送回了家中。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确认为工伤,同时经过A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等级为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9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740元。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停工期间的工资。申请人因工受伤住院至今一直卧床休息,被申请人每个月只给申请人发放600多元的工资,而且只发了5个月,共计3,37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到开庭日,申请人因工伤休息约7个月时间,每月工资1,600元,被申请人支付了3,375元,还剩余
7,825元未支付。
四、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受伤严重,住院期间及出院至今,都需要一人陪护(住院病历证明)。申请人的妻子杨忠芬为了照顾申请人放弃了原来工作,至今仍在家里照顾申请人。杨忠芬原来每月工资1500元,至起诉前护理了申请人约7个月的时间,误工费为9,000元(误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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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住院10天,伙食补助费为84元。
四、申请人主张的日常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事实清楚。
(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迫严重超时加班,几乎没有节假日,远远超过了《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更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于员工的加班,无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10年,合计加班费约为35,000元。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法》也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是否加班及加班的具体情况应当由被告单位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没有拿出任何有关证据,对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共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代理人的以上代理意见并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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