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布三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_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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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布三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20日上午,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召开打击非法集资情况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该院近三年来有关非法集资类型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三起非法集资类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联豆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2月,高甲春与他人注册成立三联豆业公司,高甲春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三联豆业公司组织召开董事会决定采用民间借贷方式吸收资金。分别在驻马店市、洛阳市、三门峡市区、灵宝市设立办事处,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作为向三联豆业公司的投资,并承诺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诱使他人进行投资。其中,三联豆业公司驻马店办事处共向941人吸收资金15346万元,未归还本金8343万元。洛阳办事处共向222人吸收资金1752万元,未归还本金1357万元。安阳办事处共向628人吸收资金共计7912万元,未归还本金3792万元。三门峡办事处未归还存款户本金7595万元。灵宝办事处共向1572人次吸收资金共计9092万元,未归还本金4778万元。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三联豆业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生产经营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灵宝市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7459万余元,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25868万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高甲春系三联豆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强、白仓书分别系三联豆业公司三门峡办事处和灵宝办事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向华、杨修武、杨家宝、周欣、王健青分别系三联豆业公司三门峡办事处和灵宝办事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高甲春作为三联豆业公司的董事长,授意他人设立办事处,为本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三联豆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50000元;被告人高甲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0000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二:李海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海军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注册成立三门峡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2013年10月16日,鼎盛公司被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8月20日,李海军注册成立三门峡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延续鼎盛公司的非法活动。期间,李海军雇佣被告人陈绍灵为业务副总经理,被告人赵红霞为财务副总经理,被告人任小英为出纳,聘用被告人杜七红等人为业务员,以做银行过桥业务、扶持中小企业贷款需要为名,以月息1.5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止2014年5月22日案发,恒盛公司共向1577人非法吸收存款31344.4万元,未退还791人14788.9万元。2013年6月19日,河南鑫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董事长上官伟峰为了偿还恒盛公司的借款,代表鑫荣公司与恒盛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协议,委托恒盛公司以鑫荣公司的名义,以月息1.5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由鑫荣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截止2014年5月22日案发,鑫荣公司通过恒盛公司共向138人非法吸收存款3465.6万元,未退还91人3125.1万元。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军、陈绍灵、卫东东、杜七红、李平、赵惠香、柴宝峡、赵红霞、李新保、杨莉、陈拾英、石娟朋、任小英、王书强、郭英红、杨秋霞、高琳、冯淑慧、杨淑红、石秀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鑫荣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上官伟峰系鑫荣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海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450000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三:三门峡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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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1日,被告人高宏注册成立自然人独资法人企业三门峡市博润矿山设备厂,经营期限至2012年12月19日。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高宏注册成立自然人独资法人企业三门峡市鑫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经营期限至2023年4月15日。被告人高宏在经营企业期间,以缺少资金为名,让其妹妹被告人高丽为其找一个能够融资的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高丽为其联系到被告人刘天云,高宏与刘天云预谋后成立融资理财部,地点设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陕源路华兴商厦7楼705、710、711室。2013年8月,融资理财部地点移至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北段顾吾通隆公司院内。刘天云招聘被告人王宏伟任副总经理,协助其管理融资理财部,招聘被告人南琳任综合部经理,负责与客户签协议,招聘被告人张春芝任业务部经理,负责接待客户,招聘被告人高丽任会计,被告人段菊梅任出纳,负责理财部现金管理,招聘被告人薛玉红等人任客户经理。鑫瑞公司以月息1.5分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吸收的资金由高宏使用并按月息4分向理财部支付利息,之间的利息差额扣除开支后作为高宏和刘天云的共同收益,二人七三分成。融资理财部对员工吸收的存款按月息2.5分给员工结算利息,中间的利息差额作为员工的提成,并按员工每月完成吸收存款的数量计付工资底薪。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该融资理财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9961万元,储户452人。期间,高宏以“企业扩大生产”为名,将融资理财部吸收的资金3528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和炒期货。截止2014年3月27日案发时止,该融资理财部除退还存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后,仍有6524万元未退还存款人;鑫瑞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1万余元。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35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单位三门峡鑫瑞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经营生产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9961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高宏、刘天云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宏伟、高丽、段菊梅、张春芝、南琳、杨念丝、贾春娥、薛玉红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述行为共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6503万元。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三门峡鑫瑞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0000元;被告人高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50000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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