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建设工程采购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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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和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土地招拍挂等;政府采购是指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和县财政部门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 备案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备案
按照程序确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建设前期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政府采购备案
必须参加,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5、中标结果公示监督。招标办、土地收储中心按照程序对评标委员会选定的中标企业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在一周内将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报监察局备案。
土地招拍挂项目,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60天内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条 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1、招投标公告审查。严格审查招投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发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资质审查。严格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设备和技术等情况,坚决杜绝假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借用资质的投标企业参与投标。
3、招标。
(1)公开招标。采购单位、采购办、采购中心、审计局等部门按照程序在监察机关全程监督下开展招标活动,对预算在10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企业法人必须参加。
(2)询价。采购办负责组成询价组,在采购范围内的同标准产品中进行对比,由询价组研究决定中标企业。
照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作出决算报告,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部门要严把审计关,严格审查有无随意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滥用职权虚增工程量等违规违法问题。对超预算10%以上且没有工程变更相关手续的不予审计,县结算中心不予报账;审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对工程建设单位所报的项目予以审计,对审计结论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移送监察机关。
对未履行招标手续的小额工程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第十条 工程的验收应该严格遵守陕政办发[2009]151号文件的规定,监察机关将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问题将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经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办统一负责组织验收,对采购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严格把关,并报监察机关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将对采购验收后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区别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3、泄露标底或者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纪违规现象。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参加或者组织的单位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条件的;
3、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的;
4、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利益的,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
5、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投标者再给招标者额外补偿的;
6、评标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
7、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标及签订承包合同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者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