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定线客运承包合同_客运车辆承包合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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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定线客运承包合同

发包方:翁牛特旗陆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承包方(乙方):

性别: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客运车辆管理规定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承包乌敦套海经营区域内农村非定线客运班车营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营运方式

甲方将乙方出资购买的蒙D号型客车挂靠在甲方的名下经营,并登记在甲方名下,但车辆的监管及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法自主经营,接受甲方管理,安全行驶,文明服务。

第二条挂靠经营车辆

车型:车号:颜色: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行驶证号:车辆登记日期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承包指标

(一)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合同终止,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将安全(服务)保证金退回给乙方,但不计息。

(二)乙方向甲方按年交纳承包费,承包费既是管理费,按每台车每年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千元整)交纳,直至合同期满为止。承包费采取上交租的方式交纳。

(三)本合同期内,经营区域内增减车辆,不影响此合同。

第五条 车辆的油料和维修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燃油、润滑油和车辆维修保养费由乙方承担。车辆维修、保养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2、取得合法资格的社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第六条车辆保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投保手续,必须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保险等。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应当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足额交纳保险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农村非定线客运经营权。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政策和行业规定,制定人员、车辆、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三)及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车辆和营运证的年审。

(四)组织乙方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乙方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的,按照事迹大小予以表彰或奖励。

(五)乙方造成甲方其它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督促乙方爱护车辆,并根据车辆使用状况督促乙方进行维护保养。

(七)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有权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八)受理乘客的投诉,对有责任的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客运经营,并享有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

(二)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规范文明服务,设备完好,行车安全,按时交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协助甲方做好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生交通事故、旅客伤亡和商务事故后,承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和一切经济损失。

(六)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执行甲方提出的车辆保养和更新计划。

(七)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乘客满意测评活动。

(八)国家关于客运车辆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油补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15天未交纳承包费的,收回营运证照、经济损失自负。

2、乙方严重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

3、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4、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5、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因户籍迁移不在本旗居住的。

3、甲方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乙方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一)甲方或乙方按第十条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承包合同。乙方遵守行业管理法律、行业管理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有优先续签权。

(三)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天内,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交回营运证照,甲方对其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车辆年承包费的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超过此限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交纳承包费用的,从交费截止之日起,每天收取乙方拖欠费用总额的2‰的滞纳金;逾期15天未交纳承包费的,甲方可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合同,收回营运证照,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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