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_银行业务系统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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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业务类型中,人民币换入(换出)是指货币掉期业务中,外汇指定银行从客户近端换入(换出)人民币。
二、本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是指本月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货币掉期业务中签约人民币本金金额合计。
三、人民币利率是指交易双方在货币掉期业务中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利率水平,若采用浮动利率计息则直接填写合同约定当日的利率水平,并在备注中注明“采用浮动利率计息”。
四、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以合同中的人民币本金数额作为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每笔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利率水平×该笔合同人民币本金签约额)/当月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
五、最高(最低)利率水平是指本月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货币掉期业务中签约人民币利率的最高(最低)值。
六、本月以最高(最低)利率计息的人民币本金签约总额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货币掉期业务中签约最高(最低)利率水平所对应的人民币本金签约额合计。
七、本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统计单位。外汇指定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或指定的牵头机构汇总本地区业务情况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相关处室将本表按月抄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
《银行对客户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统计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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