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息及规范_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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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及规范

民家借贷的利息,是指出借人因出借金钱而从借款人处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钱。利息是相随本金的而产生的,是本金的从债权或者从债务。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取得利息是出借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支付利息是借款人应当旅行的实体义务。利息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地位中仅次于本金。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法定最高利率限度指的就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属于合法借贷利率,法律与以保护和支持。

这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借贷发生时的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从民间借贷发生到借款人偿还都有一段时间,银行借贷利率在这段时间内可能调低利率,签订借贷合同时约定的较高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当事人不可能知道时候银行调低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当时主观上无高利故意,故不宜以借款到期时的银行利率计算是否超过四倍。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

利息虽然是民间借贷中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否收取利息或者支付利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不加以干涉。从实际来看,民间借贷有无利息主要取决于出借人的态度。出借人考虑借款人的困难,出与友谊和帮助,明确表示不要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这笔借款就是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明确提出利率或者利息数额,借款人表示接受的,这笔借款就是有息借款;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而借款人表示不接受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不能成立,借贷关系也不会产生。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后,利息问题有时会发生变化。这约定借贷时,有些出借人出于善意不要利息,而借款人坚持要支付利息,事后,出借人实际接收利息的,就为有息借款。武袭击民间借贷合同在借款试用期间,出借人提出支付利息要求,如果借款人接受,无息借款也变为有息借款;借款人不接受的,仍为无息效借款,出借人不能单方将无息借款变为有息借款。原来约定是有息借款,后来出借人表示放弃全部利息,无息民间借款变更为有息民间借款;如果放弃部分利息,收取部分利息,只是利率高低问题,而不是无息借款。

利息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如高利贷是违法的,但不能认为高利贷是无息借款,只不过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作非法处理而已,无息借款的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依法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结果,并不改变无息借款为有息借款。文章转自投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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