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受理管理规定_重庆市规划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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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受理管理规定

作者:重庆市规划局时间:2005-3-31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许可行为,提高规划许可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报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重庆市规划局直接办理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报建受理,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规划许可事宜,代理人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委托授权证明。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窗口接受报建申请。

市局管理的市政及管线建设工程和远郊区县建设工程在市规划局窗口报建;其他的,在项目所在地区分局窗口报建。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规划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规划管理窗口公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规划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窗口应当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要求提交所需必备材料。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窗口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事项不属于窗口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的打字(书写)错误等,不影响实质性内容的,应当商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窗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履行资料交接签收手续。

第九条 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登录填写《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登记表》,并于签收后的一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送交经办人员,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条 经办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验核,提交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应做出受理、不受理、要求补正的决定,并在窗口公示,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复函》、《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复函》、《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复函》(见附件)。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据《重庆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规划、测绘行政审批中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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