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总承包发展问题研究_工程总承包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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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总承包发展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从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出发,分析中国的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历史,现状和意义,剖析中国工程总承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层面提出自己关于中国工程总承包发展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工程总承包 政府 市场
1、概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WTO的加入,推行工程总承包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与国际工程承包方式接轨的必然要求,更加符合建设规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1.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工程总承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1.2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
1.2.1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是国际上常见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之一,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就是一种典型的EPC方式。又可细分为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EPCm),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承包(EPCs),设计、采购承包和施工咨询(EPCa),设计、采购总承包(EP)等。
1.2.2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D-B):业主和实体采用单一合同的管理方法,由该实体负责实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1.2.3建设管理模式即CM:从开始阶段就雇用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参与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便为设计人员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且随后负责管理施工过程。
1.2.4建造-运营-移交(BOT)模式:总承包商自行融资负责该项目(一般均为政府招标工程)的建设,并在完工后负责该项目的运营,从运营收入中获得前期建设资本和运营成本的补偿和回报,在运营若干年后,将整个项目的运营权交给业主。
1.2.5项目管理(PM)模式:项目业主聘请一家公司(一般为工程公司或咨询公司)代表业主进行整个项目过程的管理。
1.2.6施工总承包(简称GC)模式:在工程施工阶段对业主总负责的项目管理。此外还有合伙模式、项目总控模式等。1.3中国工程总承包的发展现状和意义
1979年香港霍英东先生出资兴建广州白天鹅宾馆时,要求按国际惯例实行工程总承包,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涌现出了像中建、中铁、上海建工等近百家中国顶尖承包商、工程设计企业。但是目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比例仅占1%左右,且绝大多数局限于施工总承包,真正意义上含设计阶段的工程总承包非常少。因此尽快实现工程总承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
2、我国总承包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
工程总承包在中国还处于初始阶段,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 1 存在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2.1思想观念和认识
对工程总承包的概念认识不足,对市场认同度不足。一般会简单地认为,工程总承包就是先签一个总包合同,然后再压低价格全部分包出去。没有认识到工程总承包的根本目的是将设计和施工进行整合以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费用。
2.2企业管理模式和水平
2.2.1对总承包管理模式缺乏了解
对总承包管理模式了解不深,研究不透,忽视总承包管理研究,对总承包模式的责权利不清晰,管理体制不熟悉。
2.2.2产业结构不合理
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和强大经济技术实力的大企业少,在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都过于单一,缺乏与国外承包商相抗衡的大型建筑企业。日、美等国的特大型企业比例一般在1%以下,而我国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过多,导致过度竞争,管理水平较低,利润空间狭小。
2.2.3施工图设计没有进入技术竞争
按照我国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程序,施工图设计是放在设计方案的配套之中,不进入技术竞争,这样就不利于发挥先进的施工技术。在招投标时,承包商只能在管理费用上做文章,这样的竞争并不是施工技术的先进与落后,而是管理费用的多寡。
2.3人员构成及素质 2.3.1 相关人才匮乏
我们缺乏的不仅是大量高素质的能够组织大型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合理确定报价、合理承包并商签合同的商业人才,还缺乏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熟悉各种合同文本和各种项目管理软件,能够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信息控制的复合型高级项目管理人才。
2.3.2业主不规范行为
有些业主为避开相关法规限制,把大工程进行肢解,切块、分块、分段招标,甚至压价承包、垫资承包、随意分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诸如此类,很不利于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有效开展。
2.4市场准入
2.4.1面临国际市场准入障碍
我国国内的设计标准,设备材料标准自成一体,在技术和法律方面仍未与国际完全接轨,而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专业执照或企业许可、人员注册资格等制度,许多国家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法规往往制约了我企业进入市场。
2.4.2面临国内市场准入障碍
我国至今尚未颁布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资质标准,一些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自有一套管理制度,如在项目的登记备案、竣工验收等管理上,设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栏目,而没有总承包企业栏目。
2.5 经济支持
2.5.1融资渠道窄、担保难、成本高,融资困难
国际上通行的项目融资在我国尚未开展,境外融资还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国有 2 商业银行一般不愿向无抵押和担保的工程承包企业提供巨额贷款。我国政策性银行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支持力度也较小,同时我国企业资金实力不足、缺乏信用记录和国际融资经验,很多建筑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很难为其提供保函。而且融资成本高,融资成本大企业一般在10%左右,中小企业甚至达到20%-30%。
2.5.2保险体系薄弱
相关的制度条款和法律法规以及信用体制尚未健全,建设工程保险市场对中介机构的认识度不高,专业素质人才匮乏,服务质量不高。
2.6技术支持
企业依靠专有技术和企业标准领先市场的意识还不够强,对国际通行的技术标准不熟悉,技术竞争优势不强,同时缺乏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科技投入远远不够。在遇到技术问题时往往又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
2.7总承包下的分包制度不完善
我国工程分包市场尚未形成,一方面名为分包实则转包、挂靠的现象盛行,另一方面规范的专业分包极不普遍,而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又随处可见。同时由于分包主体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大多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客观导致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层出不穷,使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形同虚设。
2.8法律法规
在有关建筑法律框架体系中,仅《建筑法》提及“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但因其刚性不足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一方面,由于工程总承包在新资质序列中的缺位,使其游离于市场准人大门之外;另一方面新资质把“施工总承包”仅限于施工范畴,使我国在国际市场承揽的多为技术含量和利润均较低的分包或劳务工程,而与许多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总承包项目无缘。
此外,现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难以施行。执法不严问题依然存在,多年来,惩治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往往以罚代管,收效甚微。
3、我们对工程总承包发展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3.1转变思想观念和认识
政府职能部门应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模式和意义进行报道和宣传,让人们在思想上有一个新的认识,使人们能慢慢地接受这一新的管理模式。
3.2采用正确的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竞争力 3.2.1了解工程总承包方式
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对工程总承包的正确理解,并且指导企业选择适合的管理模式。承包商应结合自己的经营状况,承包能力及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利于各方的总承包模式,以达到减少自身风险和创造利润。
3.2.2建立技术、管理密集型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强的对外工程承包的大企业集团,逐步退出低端市场,向EPC、BOT等高端市场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发展。
3.2.3调控总承包规模,做大扶强重点企业应抓住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机遇,通过政策引导,形成一批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扶植一批资本雄厚、人才集聚、科技领先、管理过硬的国际型工程公司,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国家可采用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许可制度或对重点建筑企业进行补贴或保护,以避免境外企业垄断我国总承包市场。
3.2.4施工图设计应当进入市场竞争
可以由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出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审定,实施过程中由业主选用的监理单位现场“旁站式”监督,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之间构成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3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培养复合型人才
要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首先要充分研究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总承包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特色,苦练内功,努力实践;其次要从三个层次来培养复合型人才:政府重点培养建筑公共管理C—MPA人才;企业重点培养建筑工商管理C—MBA人才;项目部重点培养项目管理C—MPM人才。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政策、制度,大量培养既具备坚实专业知识水平,又具备很强专业法律知识、文字水平、外语应用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3.4提高业主素质,规范业主水平
加强业主自身建设是确保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基础,政府应该规范业主行为,使业主认真履行监督和服务职能,配合承包商对安全、质量、投资、进度实施监督,同时加强协调、帮助等服务,为承包商制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共同努力实现建设目标。
3.5市场准入安排
3.5.1面对国际市场准入安排
我国已加入WTO,有些限制已得到取消,但在很多问题上需要通过政府进一步与他国政府或承包商进行磋商,适当的降低国际市场准入标准。同时我们也要提高大型重点企业的自身建设,使企业的整体水平接近发达国家的承包商企业水平,尽可能的达到国际市场准入标准,进而占据国际部分市场。
3.5.2面对国内市场准入安排
鼓励开展总承包业务,完善资质结构,使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企业的比例合理,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清理那些技术资质名不副实的建筑队伍,坚持取缔那些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场所,四无相应经济技术管理实力的皮包公司和挂靠队伍,控制建筑市场规模,有效改变无序竞争的局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3.6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等经济支持 3.6.1融资
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的限制,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对资信高的大型总承包企业,国家在政策上应允许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无抵押贷款,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能力。同时政府应对总承包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适当下浮对外承包工程的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提高贷款的政策性贴息率和延长贴息期限。
3.6.2保险
我国也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建立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同时政府应扶持一些重点的中介保险机构,提高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切实解决中国总承包企业的风险问题。3.7建立行业协会等技术支持
应该尽快的成立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士组织和行业协会,在进行技术指导和援助下,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技术创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的作用,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的市场需要。
3.8完善总承包下的分包制度 3.8.1完善立法
借鉴新加坡《工业关系法》,制定我国集系统性、完备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分包法律制度;依据WTO原则,探索并引入香港特区的“分判制”,并制定配套法规和扶持政策。
3.8.2规范执法
对分包实行专项治理,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违规成本,对执法单位的越权或“不作为”行为,应加强责任追究制。
3.8.3强化市场机制,规范分包行为
有效监管分包招标并分类指导。研究分包招标的报价方法并启动分包招标简易程序,以降低交易成本。
3.8.4培育合格主体,调整经营谋略
对分包企业人员进行培训,达到持证上岗。实行分包合同备案制,禁止分包商搞自杀式倾销报价或牟取暴利。鼓励分包企业立足国内、瞄准国际,进行专项承包或采取与国内外总包商联合承包等方式。
3.9健全和完善建筑业法律和法规
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充实与修改,把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凡符合工程总承包标准与规模的项目,一般不得平行发包或化整为零,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使工程总承包形式进入法制化程序。要从法律上允许承包商融资,投资承包工程,对于垫资带资工程,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最低利息和偿还期限,形成一种有利于承包商开展融资的市场环境。这样能降低承包商资金风险,促使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发育。
[ 参 考 文 献 ]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2003年,建设部
2、项目管理国际化之路——总承包目管理,《建筑》,2004年8月,张青林
3、工程总承包——大型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筑》,2004年9 月,汪文忠
4、工程总承包理论若干重要问题的探讨,《建筑》,2005年3月,李卓、常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