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分析一下最牛的劳动裁决书_劳动仲裁裁决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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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8)济劳仲裁字第230号
申请人:X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7年3月
家庭住址:济南市历城区XX花园XX号楼3单元
被申请人:广州XX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城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冯XX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广州X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年终奖及工资等为由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06年10月18日入职以来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没有按照申请人的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而是按照最低缴费基础缴纳,申请人入职后,公司为六天工作制,星期天的加班工资没有支付给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仲裁,要求:
1、支付2008年1月至10月的双倍工资94000元;
2、足额缴纳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保费用;
3、支付2006年10月至2008年11月份周六的加班工资共计47352元;
4、支付2006年10月至2008年11月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9400元;
5、支付2008 年度的年终奖共计18580元,支付2008年11月份工资1512.64元;
6、发放2008年10月份的工资共计4700元(税前)。
被申请人在庭审口头辩称,一是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于2008年11月3日中午私自将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文本、工资等全部带走有报案记录和当事人的材料;二是以证明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三是关于年终奖问题,根据申请人的行为不应享受年终奖;四是加班工资问题,每月均支付了加班费;五是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是因申请人严重违反记录,未批准擅自离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6年10月18日在深圳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12月19日被派往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人事部主任。申请人诉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提供了经济南市历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8年8月25日备案的《企业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并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由申请人离开时带走。2008年11月7日申请人诉称因被申请人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了2008年1-3月的社会保险费对账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年11月工资 1512.64元无异议。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为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申请人在庭审中放弃了第六项请求。另查明,申请人所主张的年终奖,被申请人处员工均未进行考核发放。申请人正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916元。
本委认为,申请人诉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虽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应证明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备案注明期限为三年,故对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不应支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为其工作期间应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故对该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虽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不充分,故对申请人的第四项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且其证据不充分,因此对申请人的第三项请求,应予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年度的年终奖的请求,因被申请人并未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和发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发放,其依据不足,不应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年11月份工资,被申请人无异议,对此请求,应予支持。
本委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仲裁庭合议,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1月份工资1512.64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要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副本送交我委。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邹XX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