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指南_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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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案
件
诉
讼
指
南
(法院标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印制
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而引发的案件,主要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
二、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三、平级法院之间如何划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依其协议。
(四)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当事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四)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五、法院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有何要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法院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吗?调解书与判决书有一样的效力吗?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进行结案;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受其约束。若其中一方拒绝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由该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须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由该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八、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当发现可能存在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九、不服民事判决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二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后的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