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有关规定_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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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现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有关规定列举如下,供各党(工)委、党(总)支部参考。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人员按照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来确定,主要指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由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上季度党费计算基数。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五、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作为党费计算基数。
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 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考评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七、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八、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每月交纳党费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