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与防范_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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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广州银行董事长 姚建军

近年来,地方政府借助于融资平台,实施了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 推动作用;银行通过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获得了较高的综合收益,实现了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统一。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规模大,借款期限长,风险具有隐蔽性,且贷款往往来自多家银行,单个银行难以通过信贷审查控制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波及面甚广,存在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当前,银行必须加强认识,重点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快速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

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大规模融资推动城市化建设,为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扩大内需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快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借款主体公司治理不完善,经营机制不健全。一是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组织结构上以资金管理部门为主体,基本没有实体运作。二是资产虚拟化。资本来源通常是财政注入或存量公共资产拼凑注入,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项目附属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地方财政补贴收入。三是受地方政府干预过多。融资平台法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往往是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兼职或由政府有关部门指派,产权不明晰,项目收入的支配权也不明晰,容易造成还款资金被挪用。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在职能定位、财务 收支和债权债务方面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贷款期内不能排除借款人体制发生变化的可能,一旦出现政策性破产,银行贷款将面临巨大风险。

第一还款来源不足,大量依靠财政收入,而政府偿债能力有可能会出现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按照还款来源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完全没有经营性收入,完全依靠财政收入还款,如城市道路和桥梁,城市广场,公共文化、娱乐、体育设施等;第二类项目有部分经营性收入,但不能完全自负盈亏,部分依靠财政收入还款;第三类项目有经营性收入可以自负盈亏,只有项目资本金靠财政来投入,如开发新区,建设高速公路以及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总体来说,贷款偿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财力和信誉。我国地方政府的可用还款来源主要是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由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很大一部分用于非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这些非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缺乏良好的经济效益,有的项目经营期限内产生的现金流甚至不能覆盖贷款本息,第一还款来源存在严重不足,还贷只能依赖各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2009年以来,积极的财政政策导致财政支出增速大幅度提高,财政紧张状况日益凸显。政府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率普遍高达80%以上,如果土地收入和税收出现大幅下滑,则会直接威胁地方财政偿付能力,一旦融资平台无法履行其偿债义务,这部分贷款将最终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

信息严重不对称,风险难以监控,存在政府信用风险。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时,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存在较为严重 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评估各级地方政府的真实财力,特别是无法准确掌握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总量、对外担保情况等重要信息,这就严重影响了银行准确预测贷款风险。借贷时,银行一般会要求政府出具政府还款承诺函,按照《担保法》规定,政府还款承诺函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政府融资平台又多以不易变现的土地、未来税收等作为抵押,因此,此类贷款更类似于信用贷款。同时,由于中长期项目贷款期限较长,历经几届政府,贷款偿还将取决于各届政府对贷款存续期内建设性资金的使用安排,存在因政府换届而导致金融机构不能正常收回贷款的风险。

贷后管理难度大,政策性风险突出。由于平台类借款人与贷款使用人分离,权、责、利不统一,致使平台对贷款使用的监管出现脱节。平台只负责融资,项目法人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借款人和项目法人之间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存在建设期监管不力甚至还款期互相推诿的隐患。地方财政部门或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同时运作的项目数量多,融资渠道广泛,账户资金进出频繁,这种资金运作模式为项目资金交叉混用提供了便利,却大大增加了银行贷后资金监控难度。银行无法监控贷款资金,资金的运用随地方政府的意志而转移,一旦将信贷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项目,最终导致项目资金失衡,无法偿还借款,将形成大量不良贷款。此外,由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具有很强的政府背景,因而其政策性风险较大。而且这类贷款的期限往往较长,在贷款期限内,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地方政府的区域经济发展、行业发展等政策的调整、变动都可能对政府融资平台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可能直接影响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如期偿还。

防范风险应对措施

深入分析融资平台资质,分类指导、区分对待。银行应推进更为审慎的风险管理举措,通过对项目资本金的严格监控,深入分析偿债能力,跟踪不同地方政府的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把握融资平台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合理确定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信贷政策导向,按不同区域的可支配财力来掌握贷款总量,确定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并允许政府投融资贷款每年有一个适度的增长。同时,加强行业和项目细分,进一步缩小客户范围,强调项目本身的自偿能力,对于经营性项目、地方政府重点项目和自有资产抵质押的项目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济基础较好、履约能力较强、信誉好、银政合作关系优的区域给予必要的倾斜。此外,控制县级平台的一般城建公用项目贷款,在发达地区的骨干乡镇或中心乡镇适度介入一些现金流预期较好、落实抵押或保证的市政项目。

强化贷款项目管理,缩短授信期限。一是优先选择有自偿能力的贷款项目,融资平台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其多数不具备盈利能力和自偿能力,银行应优先选择土地经营等具备自身偿债能力的贷款项目开展授信,避免开展纯政府信用的贷款项目。二是优先选择短期授信,避免三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三是强化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管控。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切实加强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监管,严防挪用信贷资金,大额资金支付使用必须提供真实交易背景资料。四是对于大型项目融资,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分散风险,避免同业无序竞争,引导企业设立偿债基金并规范运作,最大程度地实现市场化运作。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质押权的有效实现。一是应要求地方融资平台在银行开立收费收入的专用账户,出质人所有收费收入均应汇入该账户, 质押合同应对该专用账户进行明确约定,银行对该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对单笔资金支用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征得银行同意方可支用,银行应有权从该专用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同时,在贷款期限内,该账户应保持足够支付利息的余额。二是质押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约的情况下,银行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收费权的要求,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未提出银行可接受的还款方案,银行可诉请法院通过拍卖方式或者变卖方式处置出质的权利,以清偿质押权下的贷款本息。三是应明确在政策或国家法律的变动导致对质押权利的限制、撤销或消灭的情形下,如何保障贷款银行即质押权人的利益。四是完善辅助担保措施。虽然《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由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出具保函、承诺书的做法并不是要求政府机关在地方融资平台无力还贷时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而是地方政府通过其具有的政府信用,帮助项目公司筹集资金还贷,这种辅助担保措施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能清偿贷款时,有助于银行质权的实现。

积极探索新模式,多策并举,化解风险。一是将银行现有的大量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证券化,让银行退出一部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集中风险下降的同时,增加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而且由市场发现价格,会促进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更为规范。二是积极拓宽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推进平台市场化运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根据项目特点,充分利用政策和金融市场,积极拓宽投资基金、股票等其他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融资结构,在减轻财政压力和银行风险的同时,实现融资平台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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