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_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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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在利益差别的基础上的合作,主张通过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双方的平等协商谈判机制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共同的利益。企业和工会组织均能独立而健全地存在并发挥作用,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来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劳动条件的决定,贯彻“三方性原则”已经成为基本的形式,产业民主制度、工人参与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经济也能稳定发展。
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类型是基于多元化观点对劳动关系运行和利益调整的理论概括。多元化的观点认为,在企业组织内部,存在着相对离散的权利和权威,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在企业内部存在着种种矛盾。企业由不同的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和有影响的人物,因而,企业组织并不是单一结构而是多元结构。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矛盾。两者之间的矛盾源于双方在企业组织中的不同价值追求:经营者群体的目标是利润、效率、企业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劳动者的目标则是工资、工时、劳动条件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因此,在同一问题上存在着相互对立的认识。多元化的观点认为,上述矛盾是合理的,同时也是可以协调的,协调的途径是集体协商或集体交涉,从而达成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则。集体协商的前提有二:不同群体在力量上维持均衡;各群体都应将各自的利益追求限定在双方继续合作的程度之内。与此相联系,多元化观点认为,劳动者有理由结成正式的团体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寻求对经营者的影响。工会的存在根本不会造成企业内部的矛盾,工会只是有组织地、持续地并且是负责任地反映劳动者的利益,即使没有工会组织,这些利益矛盾也会存在于企业之中。
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的运行同时也是现代劳动立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基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劳动关系双方在人格上、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关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在双方利益关系的调整上,以双方的对等协商交涉为确定劳动条件的基本原则,以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调节双方的利益关系。在近现代产业发展的进程中,劳动关系双方构成了生产过程的两大独立主体,在相互关系上互为独立、互为存在的前提。劳动者作为具有劳动产权的独立的主体,并不是资本的附属物。因而,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在劳动问题的处理上,劳动者是主动的参与决定的力量。不仅涉及一般劳动条件方面,而且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在利益差别的基础上的合作,主张通过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双方的平等协商谈判机制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共同的利益。企业和工会组织均能独立而健全地存在并发挥作用,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来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劳动条件的决定,贯彻“三方性原则”已经成为基本的形式,产业民主制度、工人参与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经济也能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