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_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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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档[2003]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湖北省、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严防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理,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依法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档案工作,不仅是国家、省、市档案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而且是从制度上防止“建一个工程倒一批干部”现象发生,真正做到百年大计,百年质量,百年审计,百年责任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把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把加强档案工作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大事,作为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重点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重点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二、坚持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制度。在档案工作中要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的原则,凡由市下达的1000万元以上和各区下达的500万元以上规模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建立档案。即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同步开始进行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计委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鄂档[1993]21号),凡未取得档案验收合格证的不得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档发
[1997]15号)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实行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档案登记证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配备必需的档案库房和设备,制定完善并健全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重点项目档案。
三、从今年起,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均须按此通知规定进行项目的登记、建档和验收工作。在建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也要按此规定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市档案局将依法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与项目的评先、评优。
四、各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更好地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监督指导的同时,应协助有关建设项目及其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档案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加强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武 汉 市 建 委
武 汉 市 档 案 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