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公证处服务指南_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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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丰市公证处服务指南

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

二、依法办证,公开办证程序,统一收费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国家机密,为当事人保密,公正廉洁,不收受当事人礼金和馈赠。

四、实行周一至周五接待办证。法定假日,可以预约办证。

五、一般公证,内容真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公证书。因当事人特殊需要,报请公证处主任批准,可提前出证,重大、疑难公证,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坚持便民服务,对批量办证的当事人(单位)、老弱病残者申办公证可以预约上门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公证处主任审批,可以减免收费。

七、因公证员过错出现错证,造成撤证的,公证处将公证费退还当事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本处对群众的信访投诉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一、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

2、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簿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根据其档案记载情况实事求是出具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情况证明。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生前户簿所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根据其档案记载情况实事求事出具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证明。

4、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必须由死者当地辖区公安部门或者死亡时所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5、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款单、记名股票。

6、如有遗嘱继承的,应提交经公证的遗嘱及相关证明材料。

7、如有代位继承或转继承情况的,应提交继承人死亡证明和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与已故继承人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8、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其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在公证员作的谈话笔录材料和申请表上分别签名;如继承人在外地不能来公证处的,应提交继承人经当地公证处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办赠与合同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1)赠与人、受赠人如系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

(2)赠与人、受赠人如系夫妻关系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3)赠与人、受赠人如系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4)赠与人、受赠人如系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款单、记名股票、购物发票等。

3、赠与合同。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办遗嘱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

2、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判决书等;如系未婚、未再婚者应提交个人未婚、未再婚证明。

3、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款单、记名股票等。

4、立遗嘱人所立遗嘱草稿文本。

5、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如患有严重疾病时,应提交医院及医务人员对立遗嘱人病情状况的证明,以证实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有完全行为能力方可立遗嘱。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办授权委托书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如系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

(2)如系夫妻双方:需提交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合法证明;

(3)如系法人:需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4)如系其他组织:需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内容所涉及到处分不动产的,委托人需提交所涉不动产所有权证明原件: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

3、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办声明书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声明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如系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

(2)如系夫妻双方:需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3)如系法人:需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4)如系其他组织:需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1)如声明人的声明内容涉及到弃权的,应提交有该项权利的合法、有效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2)如声明人的声明内容涉及到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或事实根据证明材料。

3、声明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办分割财产协议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各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申请人如系公民个人财产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

(2)申请人如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需提交证明夫妻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如系家庭共有财产的:需提交有效、合法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如系共同继承的共有财产的:需提交有效、合法的共同继承财产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如系合伙、合作、合资、联营的共有财产的:需提交企业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合伙、合资、联营协议书和公司章程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如系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被分割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3、分割财产协议书文本和分割财产的平面图或方案。

4、被分割财产如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需提交上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分割的批文。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办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1)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

(2)如系未婚、未再婚的:需提交当事人工作单位分管人事档案的部门或由当事人所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由当事人户簿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材料,同时当事人还需交本人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

(3)如系已结婚的:需提交当事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如户口同在一个户

口簿上的户口簿等。

2、财产约定协议书。

3、约定财产所有权和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物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办一般经济合同或民事协议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代码证或有关部门制发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委托他人申办公证事项的,应提交授权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申办公证事项内容涉及动产或不动产的,需提交动产或不动产的相关产权证明等材料。

5、申办事项合同(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涉外公证

一、申办出生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原件。

3、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的出生时间、地点及其父母姓名等情况证明原件。

4、申请人的近照二寸相片两张(根据副本需要再另加)。

5、申请人在境外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其有效护照(包含护照首页、延期页、所在国有效签证页)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办婚姻状况公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在境外需要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或传真件(含有照片页、延期页、换发页、所在国有效签证页)。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夫妻一方已死亡的、配偶死亡证明,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5、申请人申办结婚公证的,需提交夫妻二寸合影照或各自二寸照片二张(根据副本需要再另加)。

6、申请人申办未婚或未再婚公证的,需提交申请人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一份。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办未受刑事处分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在境外的,需提交委托书及有效护照复印件(全本)或传真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或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4、申请人是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的其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由申请人就读学校的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人事档案代管的,其代管档案之日前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由档案代管单位出具,档案代管之日后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由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办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申请人所在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办经历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证明中涉及到职称、职务的应提供相应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原件或任职文件原件。

3、申请人的近照、二寸相片二张(根据副本需要另加)。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办学历、学位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办成绩公证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本人的毕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系已毕业生的申办学习成绩单:

(1)高中以下学历的毕业生:学生成绩单可由原就读学校或教务处出具;

(2)成教学院的毕业生:可由原就读学校的教务处或成教学院出具;

(3)大学以上的毕业生:可由就读的学校、教务处、研究生或档案部出具。

4、申请人系在校生的申办学习成绩单:

(1)需同时提供学生证;

(2)高中以下学历的在校生:成绩单可由学校或教务处出具;

(3)大学的在校生:成绩单可由就读的学校或教务处以及大学的学院(系)出具;

(4)在校的研究生:成绩单可由就读的研究生院(部)、学校或教务处出具。

5、高考成绩证明,由申请人参加高考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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