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会民生_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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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会民生
(0630813049 张威威 企业管理 商学院)
摘要:民生问题历来关系着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民生问题得到重视和改善的程度是衡量社会和谐的核心指标,因而长期以来,我党都对社会民生问题给与了高度的关注。本文从探讨“以民生为本”的理念出发,对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会民生现象和原因做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和谐社会;民生;社会主义
一、社会主义社会以民生为本的理念
顾名思义,民生问题是指人民的生活问题。“民生”一直与“国计”即国家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民生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课题。所谓民生,即有关国民的生计与生活,抑或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中国自古以来就将民生与国计相提并论,认识到民生与国家政权生死存亡休戚相关。古诗有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而民生的核心含义就是与民牟利,民利就是人民利益,就是对人们需要的满足。利益问题是一个关涉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利益则是民生的具体体现。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指出:“利益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纽带就是私人利益,经济关系就是利益关系,政治权利取决于经济基础。他认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我国现代化建设实践也证明,只有以民生、民利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把民生民利问题落到实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才得以贯彻实施,和谐社会才可能变成现实。郑功成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实质上就是民生问题不断得到改善的二十多年。然而,在我国社会分化加剧的现实背景下,现已经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又几乎均与发展中的民生问题直接相关。因而,构建以民生为本的和谐社会,是我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和谐社会下的社会民生
改革开放越是深入,市场经济越是发展,民生民利问题越是凸显。按照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规律,在人均GDP1000~3000美元发展阶段,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阶段,也是社会发展矛盾凸显期。2005年我国人均GDP1714美元,正处于这一关键阶段。据社会发展情况民调显示,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包括:其一,收入分配最敏感。有数据显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2005年为3.2:1。收入分配不公,城乡、区域、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太大,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最主要的源头。其二,社会保障最关键。到2005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覆盖人数分别达到17487万人、13783万人、10648万人和8478万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3059万人,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将长期面对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挑战。其三,扩大就业最重要。就业是民生之本,但我国就业形势近年都非常紧张。今后几年,我国每年需安排新增劳动力2400万,岗位缺口都在1300万人以上。其四,教育公平最迫切。农民工、农村居民普遍反映上学难、上学贵。其五,医疗卫生最直接。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已是不争的事实。其六,住房问题最难解。截止2005年,在全国250个地级以上城市中,仍然有70%的城市没有实施廉租房政策,住房保障面不到4%。其七,安全形势最严峻。我国煤矿开采、化工、交通等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其八,社会治安最基础。增强安全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其九,资源环境最突出。我国GDP增长迅速,资源人均占有率低,环境退化严重。《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显示,2004年全国环境退化成本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对造成我国民生民利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其一,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落后的社会生产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依然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2005年我国GDP总量2.2万亿美元,居世界第4位,但人均仅居世界第100位左右。生产力整体水平相对落后,国家财力有限,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需求还难于满足。其二,目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利益关系模式和利益格局已被打破,而新的社会利益关系格局和利益协调机制、政策和法规都还很不完善,因而,在这种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利益分化必然会加剧。其三,市场经济本身的功能性缺陷。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是活力和效率,它强调按照生产要素的产权及其市场贡献分配利益,但由于人力资本的差别、人们要素占有的差别以及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必然会带来利益的分化;再就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效益不管是正还是负,都会在实质上造成人们之间的利益的分化,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其缺陷表现得更为明显。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注重改善社会民生
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民生问题事关老百姓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又是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解决好民生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功。在努力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基础上,关注民生民利,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党和人民政府的光荣历史使命。因而,关注社会民生应该着力做到:
第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原则。以什么样的原则协调利益关系,代表着执政党的价值追求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是推动
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的基本原理提出来的。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与我们党提出的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以人为本之人,应该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全体人民;以人为本之本,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我国国民的人权、尊严、价值、幸福和自由全面发展,民的物质、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利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人民群众的利益,每个人的最具体、最现实的、最关心的切身利益。
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一条重要原则。“解民难,抚民心,顺民意”,为他们争取合法的、最大化的权益,最大程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通过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原始状态的假设,认为在人类社会之初应存在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二是机会的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另外,在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方面,他认为始终应该以最少受惠者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占我国人口多数的农民一直是“最少受惠者”,《决定》中党着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大农村扶贫力度,加快改善贫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严格控制征地规模,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应该说既符合党的性质、宗旨和原则要求,也符合罗尔斯秉承正义原则、维护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思想要求。
第二,要加强利益协调的制度、机制的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对于处在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体制转轨进程的全面推进所导致的社会经济、政治和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利益多元所导致的社会利益要求分化和差异程度的日益增大,加快了社会分层的速度,推动了社会利益群体的增生,公众的利益表达愿望也随之不断增长,这就对利益表达机制效能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要充分发挥党、人大和政府的引领作用,健全和完善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让人们把自己的利益要求充分表达出来,从而及时地对人们的利益关系进行整合与协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通过选举制度改革,让不同阶层的人们按照一定的比例充分参与进来,使他们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畅通无阻。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组织共同参与的利益诉求模式,应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理性合法的利益表达形式。
第三,调整与完善分配政策,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是初次分配中坚持以效率为主的分配原则。初次分配的效率原则是不容置疑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已充分证明。但初次分配也必须保证社会公平,尤其要通过完善制度来保证机会均等、竞争公平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的运用、倾斜性政策的实施,往往是扶强不扶弱,要保障弱势的工农群体的利益,就必须做到扶强的同时更要扶弱。二是再次分配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虽然说再分配也要注重效率和成本的社会核算,但再分配的主旨在于政府利用强
有力的税收、财政等手段来调节初次分配造成的过大的收入和财富的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保证人们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和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和谐社会的形成提供物质基础支撑。三是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机制。第三次分配在照顾孤寡和残障群体、保护弱势妇女、收救流浪人以及帮助失业者、贫病者、爱滋病患者等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经过多次利益协调,最终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利益分配结构。
第四,完善法律保障。
促使和保障人们利益协调的直接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应该是法律。法律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它作为一种定型的社会规范和准则体系在进行利益协调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它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实现自身的利益而不至于因某些特殊原因出现激烈冲突和对抗,它有制度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所不同的强制力,运用这一措施,不仅可以建立宏观利益制衡机制,还可以从微观上干预、管束利益主体及其利益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框架内,在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下,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既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又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真正建成各阶层人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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