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告知书1(材料)_汽车租赁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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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书
各汽车租赁企业:
根据《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及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的意见精神,为规范我市汽车租赁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汽车租赁”类),租赁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注明“汽车租赁”类)。
二、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自有20辆以上客车,每辆座位数不超过12座;(3)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4)有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且面积分别不少于50平方米、200平方米;
(5)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申请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向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章程文本;(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拟投入租赁经营的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及其复印件;(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租赁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预案;(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联系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7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汽车租赁告知书1(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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