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有关规定问答_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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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有关规定问答

1、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 10 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 号)等有关规定,各村要依法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 至7 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由3至 5 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否决不合理开支。

2、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 《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 的规定,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力和义务有: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审核;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二)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或无理取闹而影响村、组工作正常开展的,要承担责任。

(四)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民主理财小组的活动经费及其成员的补助经费由村、组社区集体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什么是有效的原始凭证?

答:根据 《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村(组)内部使用的收支票据使用区统一印制的收入凭单和支出凭单;

(二)原则上每项支出都要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三)小额度难于获得发票的开支,可用支出凭单列支;

(四)工资报酬、补贴、奖励、会议补助等,必须有原始的签收表。

4、什么是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

答:根据 《 会计法 》 和 《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 的相关规定,经手人是指具体经办某项经济业务的个人;证明人是指能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的发生为事实的个人;审批人是指具有相应审批权限,可以批准开支报销和入帐的个人或组织。

5、对村、组集体资金的管理有何规定?

答:根据 《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 的规定,集体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入合法的金融机构,不得坐支、公款私存和多头开户。村级备用金(即日常存放的现金)原则上限定在 1000 元以内,村小组级备用金原则上限定在 300 元以内。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6、村、组干部的工资、奖励和补贴该如何发放?

答:村、组干部的工资、奖励和补贴可以在每年的村、组财务预算中按上年集体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年终时按当年集体经济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报镇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7、集体资产的处置有何规定?

答:根据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和 《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的规定,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公开投标拍卖;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

8、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纠纷如何处理?

答:根据 《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 3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哪几项?

答:根据 《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 第 4 条等有关规定,下列村务必须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2、本村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3、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5、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6、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7、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8、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给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9、村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10、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11、村干部及村务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2、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13、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4、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工作情况。15、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10、实行村务公开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 《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 和 《 广东省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粤村发「 2005 ] 2 号)规定,村务至少每季度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开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具体要求如下:

1、年初公开的内容(1 月 10 日前公开): ① 上年度集体经济收益及分配情况; ② 上年度年终资产情况; ③ 本年度工作计划; ④ 本年度定期定量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和本年度定期定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

2、每月公开的内容(月后 10 日内公开): ① 各项收入及各项支出情况; ② 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情况; ③ 债权债务情况; ④ 两委干部及有关人员工资、补助情况; ⑤ 征地款专项收支情况; ⑥ 临时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3、每季公开的内容(季后 10 日内公开): ① 固定资产投资及公益性项目投资情况; ② 土地、物业的发包、出租(含在包、在租)情况; ③ 合作医疗费收支情况; ④ 计生指标安排、节育措施落实和计外费征缴情况; ⑤ 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执行情况; ⑥ 民主理财结果情况。

4、及时公开的内容 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情况; ②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情况; ③ 村民负担筹劳筹资情况; ④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 ⑤ 村民意见办理情况。

5、公开资料的审核。涉及财务事项的公开资料,须经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认。

6、村务公开资料除上报区通过有线电视视频点播、固定电话114台查询等形式公开外,还要继续在本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7、每期公开的资料要一式多份,一份张榜、一份存档。

11、哪些事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答:根据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 17 条、第 18 条和 《 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 》 第 12 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依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和救灾救济等款物的收支、发放,农用物资的分配,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3、集体资产以及村集体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及其变更,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及补偿款,工农业建设用地中土地受益及收支事项,集体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和工程验收结算等。

4、村干部及村务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提成奖励标准,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执行情况,聘用人员和待遇。

5、村民负担的款项、物资的数量和使用。

6、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情况。

7、依法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第 20 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及时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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