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_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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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甲方(出让方):A公司
乙方(受让方):B公司
甲方已从潜山县梅城镇政府手中取得潘铺工业园区20亩土地使用权,为发
展地方土特产品瓜蒌子,带动周边农户规模化种植,甲方将潘铺工业园的2亩土地出让给乙方,该土地主要用于地方土特产品瓜蒌子的加工生产。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宗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1.宗地位置:位于潜山县潘铺工业园(确切位置见附件中的规划红
线图)。
2.宗地面积:总用地2亩,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
供有关地块图纸给乙方。
3.土地用途:主要用于地方土特产品瓜蒌子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范围为:①瓜蒌子种苗培育、生产加工瓜蒌子及土特产品的销售。
4.土地使用年限:伍拾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
日起计算,配套设施建筑用地的使用年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期满土
地使用权无条件归国家所有。
第二条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
1.土地按本工业园规划要求平整后出让,2亩土地出让价
格为每亩人民币5万元(包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费用),总地价
款10万元。
2.付款:分期支付,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亩土地的地价款
在壹年内分两次全部付清。第一次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内,乙方向甲
方支付首期2亩地价款的20%,即人民币2万元。甲方在收
到乙方首期地款后60日内办妥2亩《国有土地使用证》给乙方,乙
方在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余款8万元整。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变更
1.乙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在使用期限内享有国
家赋予土地使用者的一切合法权利。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
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2.乙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乙方应在转
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
权过户手续。
3.乙方出租、转让、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时,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租赁、抵押、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本合同中有关规定,乙方转让土
地时,新的受让方须向甲方承诺执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j乙方在租赁、转让、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乙方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本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乙方如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甲方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投资开发期限
乙方须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壹年内
动工开发,每年完成每期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少于35%,由于办理各有
关手续及配套设施未能及时提供等问题延误的,开发期相应顺延。乙方
动工开发期限可以提前。
第五条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
1.规划要求:规划设计方案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工业用地要求。
2.定标与立界:出让地块根据标有坐标点的用地红线图,由测绘单
位在地块各转点定桩、埋设混凝土界桩。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
述界桩或界石不被移动或遭受破坏。如果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界桩或界
石被移动或破坏,乙方应立即书面向甲方提出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
界。因丢失、损坏、移动界桩或界石而重新测量、设定界桩或界石所需
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3.市政基础设施要求:乙方在该地块内进行建设时,有关道路、用
水、用电、用气、电信、排水及其他设施的工程须符合总体规划,与地
块主干道、主管线相衔接,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再行施工。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届满,以及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
止的,终止手续按《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违约处罚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地价款,每延期一日按滞纳款项的万
分之四向甲方缴付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1踟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地价款不得要求甲方返还。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壹年内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每延期一日按地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80日,乙 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索回全部已付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