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石材商会章程_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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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石材商会章程

经2012年2月18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石材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石材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立足石材业,服务会员企业,加强合作和交流;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挥团队优势,整合资源,促进会员企业做大做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二)面向会员单位,为安徽在沪的石材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上海及周边市场,努力发挥在沪石材业的优势,促进交流合作;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培训、管理、融资、法律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四)广泛联络各地各界人士,组织联谊活动,加强交流互动,增进友谊;

(五)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履行委托的职能。开展经济、科技、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发挥本会网站作用,及时传达信息,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六)教育、引导、鼓励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人才培训、产品介绍、矿山开采、传递工程信息、投融资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主要是在上海从事石材及相关产业链的安徽企业中,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中上层管理干部中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2年以上工作经验程序是:承认章程、自愿入会,填写会员登记表,介绍人签署意见,经会长会议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长3万/年、常务副会长2万/年、秘书长及副会长1万/年、常务理事0.5/万、理事0.3万/年、会员0.1万/年;

(六)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和赞助。第十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4名,其中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职权(第十四条第二款除外),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临时负责。会长长期不能主持工作时,经会长会议成员1/3人数提议,召集专题会议推荐出新会长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在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变更登记生效。

会长会议活动每三个月应举行一次。由副会长单位轮值负责(为期三个月),负责主持会议、提供活动场所及经费等。

第十四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本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秘书长对会长会议负责,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会议审批;(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选;(五)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需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协会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和社会组织资助、企业赞助;

4、开展服务活动获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5、盈利性收入,投资收入等。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兼职出纳员,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代理财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六章 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涉及到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变更,经会长会议研究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生效。未尽事宜,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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