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_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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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
章程
(草 案)
(2008年10月10日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二)
第一章 总
则
本团体名称:宁波市北仑区XX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 会。
本团体性质是:由XX街道下辖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大学生工作者自愿发起,遇事共商,共同决策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坚持共驻共建、共建共创、共创共益的方针,与时俱进,努力形成精神文明共创、区域事务共管、区域稳定共保的区域化自治管理工作格局。
本团体接受XX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会址设在北仑区XX街道北楼3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以“助人自助、自律自爱、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为宗旨,结合所学专业,推广新的社会工作的理念和精神,协助个人成长,发挥其潜能适应个人情绪和行为方面的发展,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协助他面对并解决问题;协助团体增强凝聚力和团体协作能力,使整个团体成长。
积极发挥协会的团体作用,利用游离于各村、社区的单兵优势,开展各种有利于沟通、互动的团体活动与学习交流活动;
(三)(四)
(五)(六)
(七)第七条 第八条
(一)(二)第九条
(一)(二)
(三)第十条
(一)(二)根据新农村、社区的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辖区社会性、区域性、群众性、公益性活动,为辖区内居民群众提供扶贫帮困、排扰解难等各类服务,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公益精神,力所能及的组织公益活动,推进新农村、新社区的创建。
协会会员成为志愿者队伍中的核心力量,定期、不定期组织志愿服务活动,面向辖区企事业、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使辖区内企业和社区居民都成为和谐社区建设的参与者和享受者。
协助街道各部门进行各类调查,寻找一切可以锻炼的机会;积极承担各类合法的商业性宣传广告活动,充实自我,为协会争取活动经费;积极策划活动项目,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争取经费,为成员提供实践平台。
本协会每年向全体会员通报工作和活动情况,并进行年终总结、评比,表彰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个人,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承办上级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办公小组讨论通过;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连续3次累计5次,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转换工作,不再属于大学生社会工作者范畴,视为自动退会。但对本协会有特殊贡献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办公小组(包括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
任);
(三)审议办公小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1年,会员例会每月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办公小组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办公小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办公小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五)代表协会与街道相关部门交涉协调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会员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办公小组成员互相协作,互相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任期1年。[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一)(二)
(三)(四)
(五)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办公小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办公小组。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备案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北仑区XX街道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协会
筹备小组
二〇〇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