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_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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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6年8月23日,是新中国第一个省会城市中院,内设32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下辖道里、道外、南岗、动力、香坊、平房、松北、呼兰8个区法院及依兰、木兰、通河、巴彦、五常、延寿、双城、宾县、方正、阿城、尚志11个县(市)法院。
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1号的现代化审判大楼风格别致,庄严恢宏,功能齐全,于1998年8月落成并正式启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其中办公楼22层,1.48万平方米,审判法庭5层,1.52万平方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哈尔滨市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一审案件;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抗诉及请批案件;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提起申诉的案件;受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依法审理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下级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财务计划和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综合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性质为审判机关;职能主要是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审理应受理的初审案件,审理上诉及申诉案件(按级),有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