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用汽车空调器使用制冷剂的讨论[材料]_汽车空调制冷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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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用汽车空调器使用制冷剂的讨论
1.按照《国家方案》所规定的淘汰战略实施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淘汰
我国保护臭氧层的履约活动是在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淘汰战略来实施的。《国家方案》的政府战略中指出:“ODS的生产和消费,不能危及国内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正常要求”。在汽车行业淘汰目标中规定:“通过行业机制的实施自2001年12月31日起禁止所有新生产的汽车使用CFC-12的空调器,并逐步削减在用车的CFCs消费量,2009年后在用汽车空调器只许使用回收的CFCs”。
按照上述《国家方案》规定的战略,国家环保总局与原国家机械工业局于1999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限期停止使用CFC-12汽车空调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我国汽车空调业应于2002年1月1日以前完成由CFC-12向HFC-134a技术转换的全部工作,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汽车必须停止装配以CFC-12为工质的汽车空调器。
同时,为配合国家ODS整体淘汰战略,确保按期实现淘汰目标,我国政府逐步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汽车空调行业标准、法规、政策,为汽车空调行业整体淘汰CFC-12物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已有15家企业先后得到蒙特利尔多边基金赠款援助,2001年上半年这些企业将陆续完成设备改造和相应技术的替代工作。绝大部分汽车厂已实现或正在实现新车CFC-12空调器的淘汰。
2.保护消费者利益,适时淘汰在用车CFC-12制冷剂
⑴ 目前只对新车实施CFC-12淘汰的做法,是为了保证我国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在维持我国现有相当数量的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在用车正常使用寿命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我国CFCs淘汰任务和目标。
⑵ 目前,用其它工质置换在用车制冷剂,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得不偿失的做法。主要是由于置换制冷剂的同时,还需要对制冷剂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否则会影响制冷效果并减少汽车空调器的寿命。
⑶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问题目前尚未解决,如果在尚未考虑和解决回收问题的情况下而对在用车更换制冷剂,将导致大量ODS的非正常排放,势必会造成对臭氧层更大程度的破坏。目前我国正在与联合国环境署(UNEP)合作进行有关“中国制冷维修行业CFC替代战略”的研究工作,其中制冷剂在维修过程中的回收工作将是此战略研究的重要部分。
同时,我国对非CFC-12制冷剂替代品也有明确规定,《国家方案》中指出“我国汽车空调行业应采取以HFC-134a制冷工质取代CFC-12制冷工质的淘汰技术路线”。因为它是迄今为止,被全世界汽车制造商公认的最佳和行之有效的技术淘汰路线。汽车行业已围绕HFC-134a制冷剂的开发与使用做了大量配套工作。
由此看来,汽车空调行业淘汰CFC-12是一个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它涉及到全社会中的诸多行业与部门,需要众多政府机构的参与和企业及消费者的通力协作。
最近我国有地区要求本地区使用CFC-12空调器的在用汽车必须在年检前更换为非CFC-12制冷剂,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应慎重考虑。各地区应根据国家淘汰CFCs的整体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统一行动,在各行业寻找最佳途径解决CFCs淘汰问题,并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