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_信访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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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状
尊敬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领导:
我叫胡爱梅,现家住共青城益和花园雅士居小区5号楼601室。原家住高尔夫大道3栋303室(已拆迁)。
胡爱梅犯包庇罪、教唆罪。
有共青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共法刑监字第01号判决书、以及共青城人民法院驳回我的申诉请求书为证。
2005年10月24日下午,我的孩儿孙建国与同伙胡冬冬在共青城桃园新村顾德才家行窃,盗得人民币8500元,孙建国分得4000元。事后,被害人顾德才找到我们两家家长理赔,我们已如数赔偿。后胡冬冬恶习不改、继续作案被捕判刑。而我的孩子孙建国没有参与,2006年7月29日被捕。然而共青城公安局、共青城人民检察院、共青城人民法院却一致认定孙建国有罪,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我的孩儿孙建国患有长期性严重性精神分裂症失常。
判刑之后,我为我的孩儿孙建国患有长期性严重性精神分裂症失常向共青城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可是共青城人民法院却否定孙建国患有精神分裂症失常。
既然孙建国为一个完全正常健康人,胡爱梅作为孙建国的母亲;作为孙建国的监护人;作为孙建国的见证人——请问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胡爱梅是不是犯有包庇罪、教唆罪?一个包庇儿子犯罪的母亲;一个教唆儿子犯罪伪装成精神分裂症企图帮助儿子逃脱法律惩罚的母亲,请问我们的国家、请问我们的人民:胡爱梅是不是不配有作为孙建**亲的权利和监护人的权利?是不是不配有婚姻的权利?
胡爱梅的罪状条条属实。证据确凿。
因此罪犯胡爱梅请求我们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对胡爱梅犯包庇罪、教唆罪进行判刑与执法;并剥夺罪犯胡爱梅作为孙建**亲的权利和监护人的权利!剥夺胡爱梅作为孙建国父亲妻子的权利!
罪犯胡爱梅其罪性质恶劣,罪恶重大,所以罪犯胡爱梅应判处死刑!请求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国公正执法:枪决胡爱梅,执在必行,以正国法!
此致
敬礼
申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