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车辆运行办法_xxx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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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X煤矿辅助车辆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

矿属各单位、各外委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矿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XXX煤矿辅助车辆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原《XXX煤矿入井车辆运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XXX煤矿

二〇一四年元月六日

XXX煤矿辅助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煤矿入井车辆管理,确保辅助运输车辆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井机动车辆只限于防爆柴油机车和防爆蓄电池机车。

第三条 辅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及外委队车辆。

二、职 责

第一条 机电科是辅助运输管理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

1、负责监督设备资产类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

2、负责编制辅助运输中、长期规划。

3、负责车辆及配件采购计划的审核。

4、负责车辆完好管理。

5、负责车辆大、中项修理计划的审核及管理。

第二条 安检科是辅助运输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其职责:

1、负责制定辅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对辅助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负责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

5、负责监督检查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

6、负责签发车辆入井月检合格证。

7、负责井下行车路线警示标识的制作。

8、负责井口区域车辆管理及入井车辆的检查与登记。第三条 调度室是辅助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 负责各单位日常车辆的使用调度

第四条 车队职责:

1、负责健全各项车辆管理制度,以及车辆管理工作的内业资料整理。

2、负责矿所有入井车辆的派遣,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车源紧缺问题。

3、负责矿所有车辆的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检验。

4、负责驾驶员岗前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5、负责行车路线的制定,并及时与矿调度指挥中心、生产办联系更新行车路线图。

三、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经矿安检科和车队组织的岗前安全培训、车辆理论知识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防爆胶轮车司机证后,方可上岗操作驾驶车辆入井。

第二条

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操作熟练,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

第三条 驾驶员入井作业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电子书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入井作业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第五条

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如发生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六条 驾驶员在行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车队汇报进行维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入井。

第七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防止将车辆蹭伤、刮伤、碰伤,损坏车辆者将按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驾驶员入井作业严禁疲劳驾驶、带病上岗。

四、入井车辆检查规定:

第一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在井口检身房进行入井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驾驶人姓名、车牌号、所到工作地点,登记时字迹要工整。所有入井车辆都必须自觉接受井口的完好检查。

第二条 井口检查人员要对每台入井车辆完好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带病车辆入井。

第三条 检查内容包括:

1、驾驶员持证情况及定位卡、便携仪的携带情况。

2、车辆转向、灯光、制动、喇叭的齐全、可靠、灵敏情况。

3、车辆安全设备(瓦斯断电仪)及灭火设施的配置情况。

4、大型设备、材料运送车辆的捆绑及完好情况。

五、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第一条 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二条 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第三条 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四条 每台入井车辆至少配备2台不小于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必须按照指定位置放置且固定牢靠)。

第五条 在主要巷道内施工或清扫卫生人员必须穿醒目的反光服,要编制专门的防范运输事故安全措施。副井筒、辅助运输大巷、回风大巷范围内除施工、排水或清扫卫生人员外,严禁行人。

第六条 井下人员必须在指定候车点候车,如有紧急情况,采用晃灯画圈方式向车辆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第七条 车辆行驶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自动停车。第八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平巷行车速度为:皮卡车不得超过30km/h,防暴车不得超过20km/h;副井筒行车速度为:皮卡车升井时不得超过35 km/h,其它车辆不得超过20km/h,所有行驶在副井筒的入井车辆都不得超过20km/h。

2、巷道交叉路口、转弯处或视线不清时,应鸣笛示警,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10km/h。

3、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转弯、会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

5、车辆在顺槽运行时,如发现有行人,必须停车让行,待行人通过后方可启动。

6、发生紧急灾害,救援车辆不限速(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如有警示灯及警笛时必须开启,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第九条 车辆起步前检查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必须鸣笛示警,方可开动。

第十条 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挡滑行,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同向行驶车辆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够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副井筒入井同向车间距不得小于50米,平巷同向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二条 车辆由顺槽、联巷、躲避硐室等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笛、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十三条 车辆在井下出现故障时,前后30米处设置警示牌,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 井下行驶车辆会车规定:

1、车辆实行靠右侧行驶的原则。

2、副斜井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平巷靠近水沟车辆避让另一侧车辆;顺槽轻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下坡车让上坡车,单车让双车。

3、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关闭大灯,会车位置必须避开电气设施,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启动行驶。

4、车辆在交叉口处会车时,转弯车让直行车。第十五条 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在联络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运行的位置停放。同侧两车停放间距不得小于2米。不同侧两车停放间距不得小于30米。车辆在主要运输巷内临时停车者,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关闭大灯,打开警示灯。

2、驾驶员离开车时,必须将车熄火,拉紧手刹、挂档,严禁驾驶员在未熄火期间离开车辆。

3、在副斜井、主要运输巷道的交叉口、急转弯处、喷雾降尘点、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地段,严禁停放车辆,避免会车。

4、车辆停车时间超过5分钟以上的应熄火,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5、故障车辆在井下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人车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人车,其它车辆严禁运人。

2、防爆人车应明确定员,不得超员乘坐。驾驶室除司机外,严禁其他人员乘坐。

3、乘车人员必须排队上下车,严禁抢上抢下,严禁在车厢内站立、嬉戏、打闹,除随身携带工具外,不准携带超长工具和材料,严禁将身体的任意部位及所携带的工具伸出车外。

4、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启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6、车辆行驶中或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扒车、跳车。

7、井下各施工地点应设置候车点,并标明地点名称、车辆运行时间表及候车警戒线等相应标识。

8、低污染皮卡车入井,包括司机不得超过5人,有后厢的皮卡车入井严禁乘人,升井车辆后厢不得超过6人。

第十七条 运送材料、设备规定:

1、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

2、车辆不得超载运行。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车辆,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3、运送较大设备或部件时,必须有专用工具捆绑,并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超长、超宽标识。

4、运送易滚动物品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5、运送机电设备的车辆,必须出示机电科发放的防暴合格证,经井口检查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入井。

6、运输电焊机、氧气、乙炔瓶、柴油发电机的车辆,必须持有安全措施,并随车携带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灭火砂箱,乙炔和氧气不能同车运输,并且捆绑牢靠方可入井。

7、回收设备车辆,升井后必须在井口房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单位、设备名称、回收地点及卸载地点。

8、严禁各种车辆从井下运输原煤升井。

9、运送混凝土车辆装车不得超过原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有漏料现象。

10、运送火工品车辆严格执行专车专送,并经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批准,入井前必须接受井口检查。运送火工品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同车混装运送。

11、装运送火工品的专用车辆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的交接班时间,在专人监护下安全运送,运送时不得有闲杂人员乘车。

12、出渣升井、运送喷浆料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本身高度,并且用篷布包住车厢,防止在行驶过程中掉渣、扬尘。

第十八条 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内积水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2米,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2、在巷道拐弯和交叉点应有反光警示标志。

3、副斜井每隔200米设置一道减速带和一座防跑车沙堆,副斜井井底拐弯处必须设置紧急避险缓冲设施。

4、单项巷道每隔500米应设车辆躲避硐室。

5、行车路线每隔1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并有标识注明。

6、禁止车辆驶入的巷道,必须在巷道口悬挂“禁止车辆入内”标识牌。

7、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前后30米处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待人员避让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在回风巷行驶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进入回风巷风门前,司机必须用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进行瓦斯监测,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禁止入内。

2、监测监控系统发现回风区域瓦斯超限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设置警示标识,瓦斯超限区域禁止任何车辆通行。

3、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井下各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口处悬挂“禁止车辆入内”警示标识牌。

第二十条 井下特种车辆(包括铲板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装载机)运行特别规定:

1、特种车辆司机必须符合驾驶员一般规定。

2、特种车辆作业必须制定相关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

3、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示高标志。

4、在搬家倒面期间,应编制井下行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调度人员,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特种车辆和其它车辆要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要严格控制入井车辆。

5、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不超过15km/h,空载不超过20km/h;进入作业地点不超过20km/h。

6、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喇叭、灯光、液位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7、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重心,使设备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重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捆绑工具前要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应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8、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必须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9、特种车辆行驶时禁止在非乘坐位置乘坐人员,特殊情况需跟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车队车辆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车队要对所有入井车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情况,车辆维修档案将作为内业资料进行考核。

2、车队应有专人负责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并有原始资料记录,以保证维修质量。

3、所有车辆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待修率控制在8%以内,故障率控制在2%以内。

4、车队必须制定《车辆应急办法》和《特种车辆司机岗位责任制》。

5、外委队的车辆完好和井下动态检查应纳入车队车辆标准管

理考核中,并有外委队的车辆台帐和司机信息登记记录。

第二十二条 车辆事故汇报和追查流程规定:

1、一般小型车辆运输事故,由队内部组织追查分析,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安检科与车队领导。

2、重大车辆运输事故或对车辆造成较大损坏的由安检科组织车队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追查,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3、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立即报矿调度室和安检科,并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分析,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矿领导。

六、处罚

第一条 车辆在运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如下处罚:

1、驾驶员未办理入井资格证件私自驾车入井,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罚款2000元,对司机罚款200元;驾车人员与驾驶证件不相符,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元;驾驶员有证件而未带证件入井,发现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2、井口检查人员检查不到位,致使不完好车辆入井或者车辆带病运行,每发现一次处罚井口车辆检查人员200元,对逃避或 拒不接受井口检查的司机罚款5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元。

3、明知车辆刹车不灵敏存在安全隐患入井的,处罚司机10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3000元。

4、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能正常使用,罚司机200元,罚车辆使用单位500元。

5、入井车辆消防器材(灭火器)不全、失效或用铁丝捆绑固定的,发现一次对车辆使用单位罚款300元,罚驾驶员200元。

6、驾驶员入井不带矿灯、自救器、不戴矿帽(不系帽带)、不穿工作服发现一次每项罚款100元。

7、入井车辆车容不整洁、脏乱,车厢和驾驶室内有杂物,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若发现烟头,罚司机500元,罚用车单位3000元。

8、酒后驾车一次罚款1000元,正式工停工学习15天,临时工清退。

9、用车单位没有定期去车队维护和保养车辆,每查出一次罚用车单位500元,不按时进行维护和保养造成车辆发生故障的,罚司机500元,罚用车单位2000元。

10、车辆不按规定会车,发现一次处罚司机300元,造成堵车事故的加倍处罚。

11、车辆超宽、超高、超长不挂警示牌的,每项处罚司机300元。

12、入井超载运行的,处罚司机500元。

13、运送人员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定员规定,严禁超员,发现一次罚司机300元,乘车人员发现车辆满员后应主动下车,等待下一班人车,如车辆满员后强行在车中站立升入井的,每发现一次罚车中站立人员200元。

14、人货混装的,对驾驶员罚款500元,乘车人员处罚300元/位,车辆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

15、喷浆料、出碴车辆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飞扬或渣石撒在路面的,罚款司机500元,并负责清理。

16、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处罚司机300元。

17、运送火工品车辆不装箱或混装的,处罚车辆使用单位3000元,处罚司机500元。

18、运送火工品车辆不得在中途随意停留,私自停留的,处罚司机300元,对车辆管理单位罚款1000元。

19、井下碰坏水管、缆线、风门等设施,除按设施造价赔偿外,同时处以500-1000元罚款。

20、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的,对司机罚款500元。

21、司机启动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若明知车辆有故障仍还运行的,处罚司机500元。

22、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堵塞严重,每发现一次罚驾驶员500元。

23、车辆运行过程中阻火器安装不到位、压紧装置未压紧或相邻栅栏板间距超过0.5mm,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1000元。对车辆使用管理单位按失爆处理,罚款2000元。

24、车辆发动机、油箱表面油污沉积严重的,对司机罚款200元。

25、司机驾驶车辆时将车辆轻微蹭伤或刮伤,每蹭伤或刮伤一处处罚司机100元;将尾灯或者前灯撞坏的除按价赔偿外,罚司机200元;将车辆严重碰坏的除按价赔偿外,罚司机1000元。

26、驾驶员未执行“行人不行车”制度的,罚款500元。

27、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者按事故进行追查。

28、入井车辆管理牌照未悬挂明显处或不清洁的,罚司机200元。

29、不按井口规定线路停放车辆,不办理出入井手续,每发现一次罚司机200元。

30、车队车辆管理内页资料不全或不完善,每检查出一次罚车队500元,并责令车队完善相关资料。

31、运输设备升井车辆未在井口进行登记的,每发现一次罚司机300元。

32、未经批准,从井下用车辆拉煤者,罚司机500元,罚用车单位2000元。

33、随意将车辆交于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司机1000元,驾车人500元。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不听从管理的司机、车辆,除按规定处罚外取消入井资格。

35、通过有人作业区域车辆未减速慢行的,处罚驾驶员300元。

36、行驶在交叉路口、转弯处未鸣笛的,处罚驾驶员300元。

37、超速行驶的,罚驾驶员500元,超速达50%或以上的,罚驾驶员1000元。

38、不按规定车辆会车的,罚驾驶员300元。

39、运送人员车辆超员的,罚驾驶员300元。

40、对强行扒车人员,驾驶员未停车制止或劝阻下车造成事故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罚驾驶员1000元。

41、对劝阻不听,强行扒车者,罚责任人500元并停止工作,到安检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2、井下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罚司机300元,造成运输巷堵车的,加倍处罚。

43、故障车辆未制定安全措施,牵引升井的,罚司机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44、车辆在井口乱停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的,处罚司机300元。

45、不服从井口检身人员指挥或不接受检查,强行入井的,罚司机500元;因抢道造成事故的除承担全部责任外,加倍处罚。

46、回收设备、材料,升井车辆不在井口进行登记的,罚司机500元。

47、在不具备会车、超车的巷道内,强会强超的,罚司机500 元;强会强超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程度,罚司机1000-5000元,并追究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48、特种车辆升入井未制定安全措施的,罚司机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49、入井车辆携带烟火的,罚司机1000元,临时工清退、正 式工停学习15天。

50、车辆启动前司机未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造成事故的,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根据事故程度,罚司机500-3000元。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51、人车启动前司机未按规定关闭车门的,罚司机500元。

52、人车司机关闭车门时,未通知乘车人员造成伤害的,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53、私自涂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证的,罚当事人500元。

54、主要运输巷停车不熄火、不关闭大灯,影响其它车辆行驶的,罚司机500元。不开警示灯造成事故的,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根据事故情节罚款500-3000元。

55、入井车辆在副井筒空挡、熄火滑行的,罚车辆驾驶人1000元,造成事故的,除承担全部责任外送司法机关处理。

56、防爆装载机供电线路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出现明接头,否则对使用管理单位按失爆处理,罚款5000-10000元。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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