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郧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_广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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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郧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文号:鄂价环资规[2011]174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郧县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十价环资规[2011]11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财政部三部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5号)规定,现将郧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4.37分,对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力发电厂上网电价上调1.5分,省物价局调整了部分小水电上网电价,以及国家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地方电网开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因素,决定对郧县电网销售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疏导上述电价矛盾,具体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3.155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钱(原电建基金改农网还贷资金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3.155分钱,均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销售电价表中的低保家庭电价执行,超过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上述8个行业的淘汰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执行,对限制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执行。
以上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