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科技创新管理实施细则_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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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科技创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营造浓厚的科技学术氛围;进一步加强以科技创新为龙头的特色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加强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管理,根据《大连海事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系)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管理与落实。
第三条 学院(系)成立由院长(主任)、主管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团委书记和专家组成的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立项、指导与检查。
第四条 学校聘请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成立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和成果的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请、立项与结题
第五条 项目申请需符合下述条件
1.申请人创新意识强,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综合素质好。2.申请立项的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有开发和应用价值,符合国家相应安全与环保等要求,研究开发的方法和技术先进、合理。
3.项目有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指导教师一般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指导老师的科研项目不能迁移为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4.项目的研究,应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教师指导为辅。5.指导教师负责学生项目基金的管理和学生创新过程的指导,项目基金用于项目的元器件、调研、辅助材料等的购置,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代理和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毕业、出国、病休等)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领导小组签批、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七条 项目因故(如负责人毕业、出国、病休等)中断,应及时上报办公室说明原因,并上交已购资料、材料等。
第八条 对因科研态度不端正、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或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者,将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项目类别
1.项目分为理工类、文管经法类。
2.其他具有研究开发、实际应用的创新项目。第十条 项目立项
1.每年12月份集中组织项目申报与立项工作。2.申请人须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申报书》,报学院(系)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校专家组对拟立项目进行答辩,确定项目的正式立项。第十一条 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完成《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报告》,办公室会同各学院(系)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情况、完成进度进行评定、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结题报告》,报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并组织结题验收答辩。
第十三条 负责人同时将有关研究资料上交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拨付
第十四条 理工类项目资助经费额度2万元;文管经法类项目1万元。其他具有研究开发、实际应用的创新项目根据实际资助范围在5000——20000元,由专家组根据所立项目性质核定资助标准。
第十五条 资助费用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正式立项后拨付资助标准的60%,第二次在中期检查后拨付40%。
第四章 项目成果管理与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的学生科技创新立项研究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专利等,除特殊约定外均属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学生科技创新立项研究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的,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生办法》、《大连海事大学本 3 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大连海事大学教学、科研工作量标准及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商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