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旅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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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委发〔2012〕34号)和永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我县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风景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教育培训、景区管理、游憩设施的保养维修、旅游企业品质提升、旅游产品丰富多元化、旅行商招徕奖励。其具体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等评定奖励。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划分与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绿色旅
闲、居住为一体的多功能园区。民间博物馆指按《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方案》(试行,浙江省文物局,2007年5月)评定的博物馆。
(六)体育养生旅游项目补助。高端运动休闲项目、体育训练基地和体育赛事以体育部门认定为准,对全市性、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分别给予组织者奖励。
(七)品牌旅行社落户补助。境外品牌旅行社指英国通济隆、美国运通、日本JTB佳天美等。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是指落户永嘉前五年内(不在永嘉)获得一次及以上全国百强或全省五十强荣誉的旅行社;五星级旅行社指根据浙江省《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33/T719-2008)认定的五星级旅行社。
(八)旅行社品质提升补助。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和温州十强的旅行社认定以旅游局发文为准。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指根据浙江省《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33/T719-2008)认定的星级旅行社。旅行社信息化系统建设指系统建设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包含旅行社管理软件(MIS)、电子商务平台(B2C)、同业分销管理平台(B2B)、客户管理(CRM)、旅行社OA系统、导游助手等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
(九)导游讲解员补助。景区讲解员按《楠溪江景区(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补助。初级普通话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员、高级导游员指当年通过年审并从业于永嘉县内旅游企业的专职国家导游员。
(十)开设旅游专线、散客直通车和旅游停车场补助。
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虚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依法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财政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应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