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发10号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_江西省申报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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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新型建材、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大型企业技术部门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全厂性技术改造全过程,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已投产。
三、负责完成技改单项工程、技革工程或企业生产技术攻关项目3项。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开发本行业新产品2项以上,并已形成批量生产。
五、独立(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六、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完成不少于8项(次)由国家或省专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验评定工作。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3项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并已付诸实施。
八、负责科技信息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能分析和应用建材专业数据资料为企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提供有效服务5项以上。
九、负责科研、设计技术部门(单位)工作,直接完成科研、设计项目立项3项以上,并被批准;或主持制订省、市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3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十、参与大型建材项目设计,并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的子项工程2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建设项目2项以上,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3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咨询3项以上或中型工程5项以上,立项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十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工程5项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有关技术文件、项目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十四、主持对1个大型,或3个以上中、小型建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为企业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对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经有关企业确认。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
四、负责完成编写大型设计项目的设计说明书1项或中型2项以上,并被上级部门批准采纳。
五、主持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1项以上,获得省、市有关奖励。
六、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攻关项目,提出技术革新措施或合理化建议2项以上,己被采纳并付诸实施,使企业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负责开发研制并投产的新产品2种以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八、推广应用省(部)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3项以上,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证书为准)。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3项以上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享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者。
(五)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者(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在国家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有宣读证)、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如系合作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